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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担保的合同集锦

银行担保合同 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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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担保的合同(篇1)

贷方:

借款人:

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合同由三方达成协议后签订,共同遵守和履行。

第一条贷款金额:

贷款人同意在借款人申请和担保人担保的情况下提供xxx贷款。

第二条贷款期限:

该笔贷款的使用期限为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贷款用途:

xxxxxx。

第四条贷款利息:

月利息xxx‰,年利率xxx %;或者,根据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利率,按月浮动。

贷款人每半年(季度)结息一次。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将转移贷款本金计算复利。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调整利率改变计息方式的,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和计息方式计算,并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借款人借款时,必须填写借款申请表、借款收据,并提出付款和还款计划。

第六条贷款偿还:

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金额内,按照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全部本息。

第七条还款保证: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向借款人出具保证。借款人一旦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应承担偿还和支付利息的连带责任。无论贷款是否延期或逾期,或借款人发生任何情况,担保人仍承担担保责任,直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第八条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保证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金额和延迟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的2‰。借款人未按计划用款的,少用或多用部分,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的2‰。

2.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挪用、挪用贷款,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

3.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或担保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扣收,并自到期日起按原贷款利率对逾期贷款加收20%的罚息。如发生延期,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至少三天向贷款人申请延期还款,并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贷款人未同意延期或办理展期手续的贷款,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九条其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信息、报表和资料不真实。

(2)借款人在与第三方打官司败诉并支付赔偿金后,无力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3)借款人的总资产不足以抵销其总负债。

(4)借款人的保证人违反或丧失保证中约定的条件。

2.贷款人有权检查和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3.如果借款人或贷款人要求变更合同文本中的某一条款,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在双方达成协议前保持有效。

4.借款人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留成外汇申请书、付款及还款计划等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材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补充规定

本合同一式xx份,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盖章后生效。

贷款人:(公章)借款人:(公章)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关于银行担保的合同(篇2)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

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

_电话: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贷款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

金额

利率

用途

日期

借款本金

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全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___作担保。

贷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签约于

关于银行担保的合同(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 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信贷业务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

第二章 保证担保

第一节 保证人条件

第七条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 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

(三)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下同);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 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万元以上);

(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农业银行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余额的5%;

(五)首次合作应经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资格准入审批。

第十条 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

(四)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接受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保证,但保证人为中央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总行级优质房地产客户、全国百强房地产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除外,其他跨省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受理:

(一)担保的信贷业务为国际银团贷款;

(二)保证人为穆迪、标准普尔或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在A级(即穆迪A1、标准普尔A—及惠誉国际BBB级)以上的企业;

(三)保证人为农业银行或农业银行已授信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农业银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境外金融机构;

(四)其他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的港、澳资企业为保证人的。 境外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农业银行应委托保证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代理行或银团参与行等对保证人的国籍、法人地位、资格、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但上述第(三)项保证人除外。

第十三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组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

(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

(四)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应有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或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证明;

(五)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

(六)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七)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境外组织、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行已授信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六条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保证人固定居所证明;

(三)保证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

(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

(五)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 保证额度核定

第十七条 农业银行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除外)保证额度=N*有效担保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1、N为保证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其中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上的为2、AA+级、AA级为1。5、A+级以下的为1;中央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的客户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为3。

2、有效担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

(二)信用担保机构

保证担保额度=N *(所有者权益-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 N *资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1、 N为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的N不超过30;

2、 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高等级企业债、货币基金或其他一级分行认可的金融资产,但应剔除信用担保机构转存的用信人的保证金;

3、上述两种方法核定的额度不同时,按孰低的原则核定额度。

(三)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农业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

(四)自然人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五)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总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法人的保证余额一般不超过净资产的10%,最高不超过15%;其他法人或组织对单个用信人的保证余额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50%时,应从严控制;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单笔担保金额或单个用信人担保金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或关联单位间的、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应严格控制。

集团成员单位关联担保余额占集团授信的比例执行总行有关规定。采用集团内关联企业保证的,应由集团本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由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

关于银行担保的合同(篇4)

贷款方:______银行;

借款方: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通过银行转帐。由货款方提供借款方__贷款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金额(大写)利率用途日期借款本金

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算。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算办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作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补充条款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___公证处一份。

贷款方:___(章)借款方:___(章)

代表人:___(签字)代表人:___(签字)

担保方:___(章)代表人:___(签字)月日订

关于银行担保的合同(篇5)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___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应借款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股本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为_____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对_______________的投资。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 行:

(1)已提供第二条所述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标、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3)已提供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4)借款方自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5)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金已按有关规定缴纳;

(6)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提供期限为_____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 划 提 款金 额

年季月

3.3 借款方如需调整提款计划,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贷款方,并经贷款方同意。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

3.4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_____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__________

利息每_____计收一次,结算日为__________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2条款规定的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3.3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_____‰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 担。

4.5 借款方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算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方应以自有资金及其他可还贷资金归还本贷款。本贷款项下投资项目的红利分配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

5.2 借款方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_____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_____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5.3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处理,并应提前_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_____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借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4)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的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方按合资(作)合同规定缴足资本金后,应及时将出资证明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副本交贷款方备存。

8.2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检查和监督,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及时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和投资企业的基建、生产、财务等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按季报送有关统计、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8.3 借款方为其他建设项目或投资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于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4 发生下列事件,借款方应事先征得贷款方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将本贷款项下投资股权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或设定抵押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府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的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9.4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2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6 本合同正本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_____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 贷款方:交通银行_______行

(法人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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