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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劳动合同

试用劳动合同 2024-01-14

如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对合同已经再次熟悉不过。每当我们在签署合同时,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呢?对于我来说,“试用劳动合同”在众多文章中无疑是最有价值的一篇,相信这些参考内容能够对你提高工作效率和学习成绩有所帮助!

试用劳动合同(篇1)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八种情形中,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制定清晰、具体的录用条件,不仅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提供了合法依据,也是降低用工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实体控制

录用条件是应聘者符合某一职位的具体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条件。录用条件的设定是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如果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必须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而且要让劳动者知晓。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录用条件中缺少可量化的标准,用人单位将很难证明自己的主张,往往面临败诉的风险。

录用条件应当包括资质条件、工作能力条件以及专业道德条件三方面的内容。资质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技术职称或资格、外语水平等硬件要求。对于所有的劳动者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等具有共性的录用条件,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对于每个岗位自身所需的特殊要求,比如学历要求、技能要求等,应单独设定。

用人单位通常可以

设定如下一些常用的录用条件: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患有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仍在限制范围之内;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未经单位书面许可不按约定时间到岗;入职后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

(二)试用期解除的程序控制

1、明示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以制作《录用条件确认函》,也可以将录用条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2、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一般应采取书面说明的方式。

3、经过工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可见,解雇员工的最终决定权还在用人单位手里。

4、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而不需要提前通知。这一点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很大不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并送达劳动者,这也意味着试用期评估也应当提前,尽量不要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才进行,要预留出充裕的时间。

试用劳动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方继续支付乙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工资,共_______元,于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乙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_______元。

1、保密内容

(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策略;

(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m.Zf133.com 趣祝福)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_______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提出上诉。

八、补充说明:

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_______岗位,对本公司经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设等工作出现断层,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发展,乙方必须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楚,让其尽快熟悉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因为乙方现在还处在试用期内,三天内可以申请离职。

九、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试用劳动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性别: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1 乙方同意在被聘用期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企业应用事业部从事______________产品销售工作。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规定的标准完成工作。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

第三条 劳动时间

3.1 乙方在被聘用期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即在保证完成甲方安排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休息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

3.2 乙方必须尽职尽责完成甲方规定的劳动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活动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己负责,同时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劳动纪律

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降薪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兼职劳动报酬

5.1 甲方将在每月________日前以人民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的税前劳动报酬,乙方应缴纳的所得税在每次发放报酬前由甲方代扣。

5.2 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劳保福利待遇,并且不负责承担乙方的任何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 保密义务

协议期内,乙方须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使用甲方商业信息;协议期内以及协议终止后,乙方必须为甲方之一切商业信息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给予或转让。

如果乙方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自愿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以下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可以终止:

7.1 合同期限届满;

7.2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甲方将给予警告;如果在一次警告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的,甲方提前30日告知乙方,本合同即可提前终止。

7.3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7.2和7.3的原因,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且违约方在非违约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予改正的,非违约方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其他

8.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盖章后方可生效,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8.3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范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系甲方自__________公司借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用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____公司派往甲方参加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乙方在甲方借用期间,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乙方如有严重违纪行为,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并通知__________公司,由该公司对乙方进行处理。

三、甲方承担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每月___日支付上月工资。

四、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按国家规定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五、甲乙任何一方若解除本协议,均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向对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以乙方月工资为标准)

六、甲乙任何一方若终止本协议,应于协议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个周期。

七、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试用劳动合同(篇4)

网友的疑问:

我所在的单位说试用三个月后和我签约,眼看如今离三个月还有最后几天的时间,单位却说还要听取同事们的意见,请问这是否违法?

你提出的问题确实是当前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尽管现在对这个方面一直在宣传,但是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是提出这个问题,我想就这个问题再做一个简要的分析和说明,也希望能解决您心中的疑惑。

我想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1、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对试用期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试用期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互相了解对方情况的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作出的特殊的约定的期限。是双方知情权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进一步体现,是调双方互相适应、互相磨合的一个过程,是为了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固和发展的重要手段。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是密不可分的,他们之间存在着差别也存在者联系。主要表现在:

1)他们约定在同一个劳动合同中,受到同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

2)两者的长短有法定的联系 因此片面的把两者割裂开来看待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法的。

2、试用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期限有着密切的联系。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只是在需要的时候,通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方能设立,是互相了解的过程。

2)劳动合同条例同时规定了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主要也是为了对试用期的约定加以限制和规范,对于短期间合同,我们认为可以在合同期内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设立试用期,也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频繁换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长期的合同,法律也作出了最高限额的规定。

3、试用期内双方特殊的`权利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于劳动双方在试用期内也规定了一定的特殊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有别于正式合同期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别于正式合同期要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要件,相对来说自由度高一些,这也是符合试用期的特性和本质特点的。

对于劳动者随时提出解除这点相信大家都知道,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往往存在误区,这里需要特别的说明两个问题: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对这点不理解,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同时还要指出的是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同时录用条件和招聘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把两者的概念混淆。

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很多用人单位在这点上都是没能很正确的理解,总是以为只要提前三十天或者支付了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其实不然,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是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同样的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也不能以一个月的工资来代为履行的。当然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

同时还需要指出的是,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然应当遵守法定的各项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同时也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4、单独约定的试用期无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正如前面所说的,很多企业在错误的认识了试用期的概念的情况下,认为试用期对企业很有利,甚至作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一种手段,而仅仅就试用期订立所谓的试用期合同、临时合同等等,这些其实都是不合法的,都将被认定为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被推定为正式合同期。由于试用期不成立,前述的特殊权利也就不存在了。

另外,有的国有企业对于应届大学毕业生按照有关行政规定约定见习期一年的情况,这与试用期也是不矛盾的,同样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对于试用期的特殊权利也不能适用于见习期。

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因为对试用期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错误,导致了滥设试用期、滥用企业权利等情况的发生。这是不利于企业人才开发和管理的,也与现行的政策法规背道而驰的,会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本文旨在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来帮助企业和劳动者正确的认识试用期,以便正确的对待和处理有关问题。

试用劳动合同(篇5)

1、 年 月 日,你与本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

任职要求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你有义务并已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解除事由: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为如下情形之一:

□ 试用期转正评估不合格;

□ 存在欺骗行为,未向公司如实陈述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或对第三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等;

□ 存在欺骗行为,未如实向公司陈述个人学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及身体健康状况等;

□ 未按公司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或未按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

□ 试用期内连续或者累计请假超过 个工作日(含)的;

□ 试用期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 出现其他情形,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的决定:

自 年月日起,公司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离职提示:

宿舍搬离、公司物品、劳动报酬、财务关系、劳动关系解除等。

2、 你应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离职手续,逾期未办理导致的相关责任由你本人承担。

实施任何行为。否则,公司保留向你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商誉的义务等。因此,你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年 月 日

说明:涂改无效。

送达记录:

送达人(签字): 受送人(签字):

送达时间:

试用劳动合同(篇6)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7年6月初和南京某公司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半年。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7 月26日,李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小腿骨折住院。2007年8月15日,李某出院,医生的出院小结表明,李某需要在家休息三个月,所以李某的病假已经开到了12月8日。2007年9月14日,该公司律师来找李某,要求李某与公司签定一项协议,因公司未曾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一年后进行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共计2万元,公司支付李某2007年7月26日到2007年9月15日的工资,除此之外,李某不再要求公司承担或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包括协商,诉讼,仲裁)要求公司其他任何费用。

李某为了能够早日去上班,签定了上述协议,谁知,2007年9月15日,该公司就向李某发出了解聘通知书,声称李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决定于2007年9月15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收到公司《解聘通知书》的李某感到万分不平,签定一次性了断协议,本来是为了能够和公司维系良好的合作关系,没想到却换来一纸《解聘通知书》。那么,公司解聘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法律分析]

综观本案,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一、李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性质问题。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据此,李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此,李某和该公司都没有异议。

二、李某发生工伤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来支付的问题。

同样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并且单位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在此期间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而在本案中,该公司属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而不缴纳的情形,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该单位应当支付的费用种类。

如前所述,李某的伤害属于工伤,应当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即医疗费用应由该公司支付(本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但该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李某住院期间,该公司应当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十九条);由该公司按照原来标准支付李某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三十一条)。

此外,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而本案中,李某的出院小结要求李某休息三个月,李某的病假也请到了12月8日,应该可以认为,李某的停工留薪期应该到12月8日。

四、该公司和李某签定的一次性了断协议的效力问题。

如前所述,在2007年9月14日的协议中,双方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一年后进行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共计2万元,公司支付李某2007 年7月26日到2007年9月15日的工资,除此之外,李某不再要求公司承担或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包括协商,诉讼,仲裁)要求公司其他任何费用。这个协议的效力如何呢?

这个协议是双方就赔偿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其效力应该根据《合同法》来予以确认。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而根据《意见》第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在本案该一次了断协议签定时,李某作为公司的员工,面对强势的公司,签定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放弃了自己的起诉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倘若工伤复发的话,劳动者还是可以按照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因此,李某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理由,主张该一次了断的协议无效,但是应当在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消权,即李某应当在2008年9月15日之前提起撤消的诉讼或者仲裁。

五、该公司发出的《解聘通知书》的效力问题。

根据该公司法律部门的解释,该公司发出《解聘通知书》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法》26条还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前通知的问题,可以认为,在25条规定的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也就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条看,该公司向李某发送《解聘通知书》似乎也没有错。但是果真如此吗?

《劳动法》25条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一般性的规定,并没有就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效力作出规定。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可以推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该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言下之意,用人单位不得在“停工留薪”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笔者所知,法律、法规就此情况并没有例外规定(谁主张有例外规定的可以举证和笔者辩解),因此,作为南京市的用人单位,该公司在李某“停工留薪”期间,该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即李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该《解聘通知书》无效。

有人可能会说,《劳动法》是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是下位法,《劳动法》没有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怎么能够规定呢?这是因为,法律的修改总是跟不上时代的进步,因此,在很多时候,我国都先用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规范某些社会行为,等时机成熟时再进行立法。在上位法规定缺失的情况下,是可以适用下位法审理案件的。

六、李某能够获得的赔偿问题。

就本案而言,李某在2007年12月8日前,即医院开具的“停工留薪”日前已经去了别的公司报到上班,某公司可以医院出院小结上出具的“停工留薪”日期与李某本人的健康状况不符合为由请求医院重新作出休假期间认定,并支付李某重新确定的“停工留薪”日期内的赔偿费用。

七、某公司的行政责任问题。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共同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从这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其承担的行政责任是很小的,这也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壮了胆。

还有就是,目前法律都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期间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建议以后立法的时候能够弥补这一法律空白。

[总结]

经过以上分析可知,某公司与李某签定的一次性了断协议属于可撤消可变更的合同,李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者变更;某公司向李某发送《解聘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李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该行为违法,并向该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

试用劳动合同(篇7)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出于对劳动者保护制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

一、 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要进行明示,不能没有理由任意解除。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同时录用条件和招聘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把两者的概念混淆。

二、试用期内,劳动者要具备自我维权的心理素质和法制观念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应当遵守法定的各项劳动标准,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加班费等规定。尤其是社会保险应该按月缴纳,做一个月的工也要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2、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3、试用期限要合法

试用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期限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规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主要也是为了对试用期的约定加以限制和规范,对于短期间合同,可以在合同期内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设立试用期,也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频繁换人,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试用期内特殊的权利

主要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单位除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外,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前30天的约束。

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因为对试用期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错误,导致了滥设试用期、滥用企业权利等情况的发生。这是不利于企业人才开发和管理的,也与现行的政策法规背道而驰的,会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希望企业和劳动者正确的认识试用期,以便正确的对待和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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