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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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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篇1)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一、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X X X X X。

二、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X X X X X X X X X 。

三、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1、X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2、X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3、X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4、X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基本情况:原告嘛,自己对自己当然是相当了解,所以要写得详尽些。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或出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如手机)等;②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对被告的一些情况可能不会非常了解,当然其最基本的信息还是应当也是必须要写明的。①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要尽可能打听清楚和写明,以方便法院送达);②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当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也能够写明是最好不过的了)。

注: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为多人,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一顺序分别列出。原告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在起诉状中写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需要列出(如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诉,或者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等情况),代理人应列在原告之后,所应写明的事项同上述“原告基本情况”。

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要分项列明。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扼要,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民事诉讼本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原告不再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请求,法院不会主动审理和保护。所以,事前应尽可能想得透些全些(当然也不能胡乱地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得不到法律保护却还要分担诉讼费用),以避免事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等麻烦,更要杜绝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发生。还有,千万不要遗漏诉讼费用承担项,要明确提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请求。

这一部分至关重要。事实和理由要在简明扼要的`基础上尽可能真实详尽,理由充分。这一部分是为诉讼请求服务的,要做到有的放失,切不可不着边际地洋洋洒洒上万言却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更不能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的错误。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举证倒置”情形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所以,原告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法律义务。

证据如是证人证言以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要列明证据名称和来源。如系证人证言,须注明证人姓名和住所,以备人民法院查对证言和通知其出庭作证。

证据来源是指获取证据的地点﹑时间和途径。当事人提供证据比较多时,为了便于自己在庭上举证和便于法官了解,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编号,比如依据证明的对象不同而分类﹑编号,这样有助于法官更清晰地了解你的主张。

起诉状除应证明上述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写明收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和起诉的年﹑月﹑日,并由起诉人签名和盖章。起诉状中的“人民法院的名称”要顶格,以视对人民法院的尊重。

按法律规定应的事项起诉状记载如有欠缺,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原告进行补正。

起诉状是公民打官司时向法院递交的重要诉讼文书,因此制作起诉状是一件严肃的事,要求按起诉状的格式叙述清楚,要忠于事实真相,有根有据,合理合法,防止虚构捏造。

起诉状要求用毛笔或钢笔眷写,现在由于科技的发展应以打印为好,以便于人民法院审阅﹑整卷和归档保存。

向法院提交诉状时,同时按被告及第三人数量提交起诉状副本。

《民事诉讼法》(修订)第121条关于民事起诉状应记明事项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合同(篇2)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__________认定084820XX0_______________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因工伤认定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不同意被告20__年12月28日作出的084820XX0_______________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于20__年2月26日向__________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__________市政府于20__年4月1日做出了复决字【20__】______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认定书。原告认为被告在作出认定书时事实认定存在偏差,法律适用错误,第三人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本案的事实采信存在以下错误:_________________

1、有关第三人住所地的《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__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____派出所对第三人住所地的《证明》,系该机关事后的说明,不是其原有已形成的材料,在证据种类上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中上所规定的七类证据中的任何一类。该《证明》只是该机关对第三人曾经的居住情况进行的简单叙述,无承办人员署名,无任何书面证据材料能够佐证。

依照《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法律上所认可的证据仅有7种。而本案被告所采信的《证明》显然不属于书证(因书证是对案件事实的原始记载,而不可能是事后的说明),亦不属于物证,更不属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主体仅能是自然人),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因该《证明》不属于法律上所能认可的证据的种类,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进而不能采信该《证明》所载明的事实。

即便该《证明》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证明第三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居住地是__________新村。20__年4月份,(陈__________)夫妻俩随儿子陈__________居住在__________办事处__________新村6幢504室”该《证明》仅说明第三人于20__年4月份在__________新村居住,至于20__年4月份之后第三人是否在该房屋居住,__________派出所并未说明。

2、《仲裁裁决书》不能证实双方在事发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书》(【20__】宣劳仲裁字30号),仅确认了原告与第三人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并未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在案件发生时仍存在劳动关系(而第三人的仲裁请求是要求确认第三人与原告截至提起仲裁之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据该裁决书认定双方在事发时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

3、有关被告所做的调查笔录,恰恰证明了第三人是去办理私事才发生的交通事故

被告到原告单位所做的调查笔录,两位证人与原告及第三人均有利害关系,且证人均未证实第三人在事发当日在原告处工作。且证人郭大明陈述第三人家住在五星,一般到儿子饭店里去。原告认为,第三人到儿子饭店去是为办理私事。

4、没有证据证明到五星乡或__________办事处__________新村必须经过案发地。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有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在本案中,需要证明第三人是在申请人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事故。然而,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第三人是在从申请人处下班或者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发生事故。因此,被告机构的认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为084820XX0_______________时,采信的事实存在错误,法律适用有误,应当依法撤销该决定。基于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书。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民事合同(篇3)

答辩人:王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XX告状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赞成离婚。

答辩人赞成离婚,不是由于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原告去广州事变、定居后,两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两边事变情形及经济前提产生了庞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两边伉俪无法交换,感情淡薄,以是答辩人赞成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辩人供养。

原被告于1991年生养一子王XX,为了儿子的康健生长,答辩人要求供养儿子。

详细来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糊口对改日后的生长,无论从心理上照旧从生理上,都更有利、更利便;

第二,原告恒久做买卖,基础无暇照顾儿子,原本就是依赖她的怙恃供养,此刻她怙恃已经年老,身材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徐徐长大,尤其在生理上更必要家长的眷注,答辩人可以给以孩子所必要的关爱和领略。

同时,原告固然此刻经济前提好,但经商赚和赔只在旦夕,经济并不不变,也更轻易失工作,而答辩人事变和收入均不变,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不变的、和平凡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糊口空间,对孩子的'康健生长都有辅佐;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前提,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屡次面,每次晤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分开。

现在,孩子长大了,更必要完备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老的外祖怙恃和繁忙的母亲无法给以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前提,忽略孩子心田的康健生长。

团结以上三点来由,答辩人要求供养孩子李XX。

三、伉俪配合家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时代提供了一些关于配合家产的证据。

同时原告此刻广州做买卖,但因为她的存心遮盖,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家产状况,哀求人民法院在查清家产的环境下,对伉俪配合家产依法分割。

民事合同(篇4)

2.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1987年1月,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定一份经营承包合同,发包方为××柿×公司

法人代表刘经理;承包人是公司职工靳××;承包期限规定从1987年1月至1990年

1月。根据合同第六条经营自主权规定:包括业务经营权,财务管理权,劳动工资奖金分配

权等。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体从业人员在奖金方面比过去得到了实惠。

但在本年10月,发包方以商店内有四名职工检举揭发承包人有经济和违反政策等问题

,列举了我四条罪状,作出片面的处理决定,他们撕毁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职务。对此,

我申诉到上级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决,特依法提起诉讼。

首先,我对发包方对我作出的所谓四项经济问题和违反政策罪状的实际情况作以说明,

供法庭查证参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

发包方处理的第一个问题是:“我用现金在商店套换转帐支票给个体户购买原料,给国

家造成税收损失2601.05元”;

这一问题的实际情况是:我们承包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中(5)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人民

币叁万元(其中包括库存货物)。以此微薄地资金是不可能开展扭亏为盈的承包局面的,况

且库存货物只有卖出后才能变成流动资金,如果减去货物价值,资金更少了。因此,我凭个

人往来,从针织品个体户鲁××处借现金七万元,两个月后全部还清。我借入现金存入银行

,有帐可据,但从银行再提出七万元现金还债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用支票去还债。这有什

么不对?我因公借款,以支票还债,这对税收有何损害?如有税务问题,为什么税务机关一

直没来查处?因此,发包方说我以现金套换支票,这是得了便宜还骂人的不义之说,我不能

接受。

第二个问题是:“代销商品不入库、不走帐,商品售出撕毁小票。进销差款不入帐,并

随意支出,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影响了承包人、商店、及公司的利益。”

这个问题是带有历史性的,实际是:掌管这一代销业务的负责人是上任就负责此项工作

的副经理王××。此人是前一任的副经理,我承包后原职不变。代销货进销差额保留在所谓

民事合同(篇5)

答辩人:龙某某,男,xxx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镇南大街xx号区

被答辩人:王某某,,女,xx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某乡红岩村8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黄某某,,男,xxxx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大竹县某某乡人民村19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xxx年4月20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 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黄伦群和黄才能二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 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xxx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黄伦群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xxx0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xxx0元给被告孟波,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xxx0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3xxx0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黄伦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3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请问王某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摸着良心说话,到底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支付购房款3万人民币说假话或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据我的当事人称“多次电话联系龙以推辞付款日期。在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还没有到之前,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龙某进行赔偿。商议未果。谈何付款之事。

五、 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问过哪些人但据本案被告龙提供的大竹县某某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难道这个法律服务所是假的吗

六、 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 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大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民事合同(篇6)

试析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摘要:从一起林权转让纠纷的定性为切入点,深入探讨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含义、特征,分析二者的区别,即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主观目的、客观表现、数额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同,指出执法实践中特别应注意审查欺诈行为人主体资格是否属实,弄清欺诈行为人客观上有无实际履约能力,查清欺诈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核实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查明行为人资金和财务流向等问题。

关键词:民事合同欺诈;合同诈骗罪;定性

中图分类号:DF4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919(2014)01-0027-04

Difference between Civil Contract Fraud and Crime of Fraud of the Contract

――Take a Case of the Forest Rights Transfer Disputes as an Example

WU Ya-li

(Henan Forestry Vocational College, Luoyang Henan 471002, China)

Abstract: As transfer forest rights disputes together qualitative i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this paper deeply discusses the meanings of civil contract fraud and contract fraud, characteristics, and analys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hem, namely the civil contract fraud and crime of fraud of the contract in the subjective purpose, objective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legal liability, and so on.This paper mainly points out that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e problems of law enforcement practice, and the reason why perpetrator doesn’t carry out the contracts.Key Words: civil contract fraud;the crime of fraud of the contract;qualitative

2013年4月,豫西山区发生一起林权转让纠纷。农民张某承包了1.33 hm2的荒山,在办理林权证时,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在标清四至的情况下,将该林地的面积误登为13.33 hm2,张某将错就错,并未指出。后张某以200万元的价格将该荒山的承包权转让给李某,后李某在办理林权变更手续的过程中,县林业局林政工作人员发现该林权证面积有误,与实际不符,予以更正。李某则认为自己上当受骗,遂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

接到报案后,对于张某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公安机关内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李某陷于错误认识与其签订林权转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仅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应当不予立案。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张某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订立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笔者在此对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含义、特征及差异进行分析,希望能对解决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1民事合同欺诈的含义与特征

民事合同欺诈,是指民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他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而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1]。民事合同欺诈有如下特征:

①合同民事欺诈人的主观方面是为了牟利。合同欺诈人以欺诈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并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希望欺诈性的合同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通过实际履行,实现其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因此,民事合同欺诈不是以签订欺诈合同为目的,而是具有想通过签订并履行这个表面合法的合同来达到牟取不正当的、甚至是非法利益的目的。

②合同民事欺诈的客观表现是实施了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欺诈方对他方当事人对所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或关键性内容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既可以表现为该行为可以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作为行为,也可以是有义务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为行为。通过这类的手段,诱使对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由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与欺诈方签订欺诈性的合同。

③合同民事欺诈的欺诈方侵犯了相对人的债权,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五十四条也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并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诈骗罪的含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合同诈骗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①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其犯罪主体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②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诈骗的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具有不法所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③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欺诈手段是指下列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

民事合同(篇7)

原告:张甘意,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鄱阳县人,小学文化,家住团林乡团张村,161号。

被告:彭起福,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小学文化,家住双港镇, 村,155号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追究彭起福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867元X20=297340元

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82.6元X20=277652元

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3元X20=247608.6元

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X20=200000元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80元X20=263600元

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18.4元X20=148368元

黑龙江: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679元X20=133580元

湖南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74.2元X20=153484元

海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259元X20=14518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0.61元X20=144412.2元

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05.1元X20=140102元

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26.12元X20=138522.4元

珠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602.13元X20=332042.6元

原告人:陈正球,男,49岁,汉族,住皖固镇县刘集镇左新西组17号。

被告人: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刘永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小刘庄。

刘彬,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永远长子)

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石岩, 男,1966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皖固镇县宋店乡沱西村沱河集20号

二、要求被告人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411120元。

事实和理由:月5日14时许,原告人陈西言陈正球等人正在蚌埠路桥公司承建的省道201固镇段沱河桥工程工地干活,这时被告一伙四人到工地闹事。原告人陈西言上前劝解,被告一伙不容分说,上去就打。陈西言被打倒,陈正球上前劝阻,也被打倒,昏迷过去。幸亏群众报警并送往沱河医院急救,才脱离危险。陈正球被打成重伤,住院61天,花去医疗费89195元,误工费11375元,护理费112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元,交通费975元,住宿费2440元,营养费2640元;鉴定四级伤残后,增加残疾赔偿金349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988.8元,后期护理费253620元,合计:411120元。四被告人为共同侵权,应互付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民事合同(篇8)

2009年1月2日,总资金仅有6万元的陈某为扩大经营,以他人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电器公司价值40万元的电器产品,款到发货。次日,陈某汇出4000元现金后,将汇票金额涂改成40万元。其后,他复印、传真给电器公司,骗得电器公司将货物全部发出。电器公司发觉后,多次到陈某店中索款,陈某均以货款未回笼为由拒付。后来,陈某

将商店转卖给他人,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

电器公司想以合同诈骗为由到法院起诉,但考虑到陈某不知去向,电器公司就算胜诉也追不回货物,因此打算以陈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却又疑虑该案属于民事合同欺诈,不是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民事上的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究竟有何区别呢?

从共同点上看,民事上的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合同诈欺行为人只是想暂时获得财物,事后具有积极履行合同及支付货款的意思;而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却是只想骗到货物,根本不想付清货款。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要是看:行为人签约时,是否为事后能“金蝉脱壳”,而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姓名;是否利用变造、虚假、废弃的票据,骗取对方大量财物;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是否根本就不想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否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后即逃匿。

本案中,陈某已经具备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是陈某系冒名签约;二是其总资金仅有6万元,却与电器公司签订价值40万元的购销合同,说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及签订合同后均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三是陈某以变造的汇票欺骗了电器公司履行合同;四是陈某当初的经营行为,实质是为了处理货物,变现货款。一旦得逞后,便携款潜逃,下落不明,进一步表明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及诚意;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本案陈某的涉案金额达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因此,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电器公司是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的。

民事合同(篇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

原告:,女,19xx生,汉,身份证号:4425119xx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东塔14层(李国伟)

电话:,020-62608000

原告:,女,1977生,汉,身份证号:4413021977

联系方式同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范文。

原告:,女,1977生,汉,身份证号:4413021977

联系方式同上。

原告:,男,1982生,汉,身份证号:4413021982

联系方式同上。

被告1:

住所:惠州市南坛楼

电话:

被告2:

住所:惠州市惠城区

电话:0752-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1向四位原告赔偿返还定金10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6万元。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以上三项合计70.6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4月11日签订《购房合同》,买卖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室的房屋,总楼价298万元,范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书范文。合同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10天内前往银行递交申请借款所需的全部资料,逾期视为违约。”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银行的提前还款及原告的借款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理会。

原告为了全面履行合同,于20xx年11月1日向被告发出《催促办理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函》,催促履行合同。

于20xx年12月1日明确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而于20xx年12月30日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原告便于20xx年1月1日发出《通知函》确认相关事实。于20xx年1月7日发出《再次通知函》再次确认相关事实。

于20xx年1月9日明确表示:如果要继续履行合同,则必须将房价总款从298万元提高到350万元,原告便于20xx年1月11日发出《通知函(第四次)》确认相关事实。

被告对原告发出的四封函件至今未有任何回复或对上述相关事实提出异议。

被告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物业售予原告,已严重违反合同。根据合同第11条约定,被告除返还定金外,还需按总楼价的20%支付违约金。以及第13条约定,支付原告产生的律师费。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 月 日

房地产合同民事起诉状范文篇二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20xx年3月5日

注: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 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被告是法人、 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民事合同(篇10)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院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支付设计费__________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__________元;

2、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或赔偿经济损失____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_____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付款日期为我院全部完成设计图纸交付被告之时,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_____‰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院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义务,仅陆续支付__________元,尚欠设计费__________元至今未付。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设计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__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__份。

这就是民事诉讼电子合同的解答。

民事合同(篇11)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都有不同。具体表现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等;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无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还是所侵犯的客体及其权利属性都有不同。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合同纠纷中,有时是由民事欺诈引起的,有时合同当事人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由于在标的物的质量、品种、包装、交货时间、地点、运费支出等方面与当事人存在争议或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等事由,而引起经济纠纷。实践中,主要是民事欺诈引起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难以区分。笔者认为,此问题虽然难以区分,由于这种区分涉及罪与非罪,故实在有认真研究之必要。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之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习惯从“诺言”的角度去解释合同,而大陆法系国家却把合同称为契约。从本质上讲,不论从哪个角度去理解合同,它都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我国法学理论界延续了大陆法系的合同观念,称合同为契约,同时,又把合同分为广义的合同及狭义的合同。广义的合同包括:民事合同、劳动合同、行政合同和经济合同等;狭义的合同专指民事合同或者经济合同。那么,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究竟是广义的合同还是狭义的合同呢?对此,我国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合同”范围与形式的解释众说纷纭,影响到某些合同诈骗型犯罪的定性。因而确实有认真探究之必要。

在现行学界流行的观点中,对“合同”含义的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

1.有学者认为本罪所指的“合同”仅限于经济合同{1],这是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上得出的结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在上述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均有“利用经济合同”的提法。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经济合同就成了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2.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所指之“合同”应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为界限{2}《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本罪所指的“合同”应包括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既包括债权合同,也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物权合同,还包括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但是,其他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赠与、委托等单方的、无偿的合同以及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务合同等不属于本罪所指称的“合同”。

3.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所指之“合同”,包括书面形式的的经济合同与民事合同{3}。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协议是可以证明被告人利用的“合同”的证据,合同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要求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同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摄影、录像等合同形式,也属于新的书面合同形式。

4.有学者认为,行政合同亦属于本罪所指之“合同”{4}。他们认为,行政合同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又产生了传统的合同制度。利用行政合同进行诈骗侵犯了国家对以合同进行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及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权。此种行为虽没有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直接损害,但国家的合法财产权却因此受到侵犯,所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行政机关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我们认为,就本罪所指称的“合同”范围而言,凡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可构成本罪。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现象居于主位,但是,利用劳务合同、行政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进行犯罪的也屡见不鲜。如果合同诈骗罪仅限于经济合同的范畴,则不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惩治。所以说,只要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和构成条件的,就应当以本罪论处。当然,刑法中对利用某些特定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已有明文规定的则不适用本罪,如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以保险诈骗罪论处、利用贷款合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就本罪所指称的“合同”的形式而论,既然《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了合同的形式有三种: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合同诈骗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对利用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合同进行诈骗均可以本罪论处。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共识,如对于发生在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尽管是口头或其他合同形式,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对于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诈骗行为通常认定为诈骗罪;对于单位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贷款诈骗犯罪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对于自然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贷款诈骗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在利用合同为手段从事诈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的意图使财物脱离合同关系人的控制而进行非法支配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心理状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本罪与合同纠纷之关键所在。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合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而导致纠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当然,由于支配行为人还并未利用签订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使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到底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合同纠纷,学界对此有不同看法。

1.应依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能力来判断{5}。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标的完成合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如何判断行为人客观上有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学者亦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凡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合同履行能力的,即应认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这种观点着重强调签约的时间性,即行为人订立合同时有无与合同规定相一致的商品或劳务交换能力{6}。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签约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只要有充分依据,能在合同履行期内找到切实可靠的资源或资金等,同样应认为具备履约能力{7}。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应从以下三方面考察:(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已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划到履行合同所需资金、物资和技术力量;(3)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

2.应以实际履行能力作为基本出发点,再结合行为人的履行态度以及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行为分析。当然也有无履行能力却不构成犯罪的例外{8}。行为人在签约时如果以假面目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假冒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即可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件之一。

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以真面目示人,以本单位或本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则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或情形,合同目的实现的可能性极大。二是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又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物资、货源,却谎称有货,能及时供应;或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合同法,伙同对方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对于前者一般可认定为合同纠纷,而后者可以定为合同诈骗。

3.可以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三个方面来判断{9]。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实际履行的,同样构成本罪。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必须与其履行合同的能力成比例,如果行为人具有全部或较大的履行能

力,但仅以一小部分履行而逃避更大的义务,这表面上是履行合同的行动,但实际上是一种掩人耳目的手段,是为了以少量的付出骗取对方更大的财物。因此,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应从合同形式和内容的真假以及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及违约后的态度来判断{10}。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解释,以减轻责任,但是,一般会采用能辩则辩以逃避承担责任,当无可争辩时,会承担违约责任。而有些行为人明知自己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往往采取潜逃等方式逃债,使对方无法追回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意义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对于这种人,可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对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中百般辩解,否认自己违约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按照合同纠纷处理。在这一点上,我们认为,应从“合理解释”与“体现利益”相结合的角度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一再拖延的理由不合理并且不能给对方实际减少损失,就是合同诈骗,而不是合同纠纷。

5.应看标的物的处置情况{11}。在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合法取得了依法转移的财产的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处分无实际意义。若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只履行一部分合同义务,则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由于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因此,行为人一旦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控制权,则通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任意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有的则携款潜逃,根本不打算归还。

在考察一种行为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时,应从上述五个方面综合分析,根据不同个案,来判明行为到底是诈骗犯罪还是合同纠纷。

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国民法上所界定的欺诈行为主要采取了描述性的定义方法,强调客观行为的方式和性质,而刑法上对合同诈骗罪的描述性强调的是“非法占有目的”与后果,强调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有机统一。欺诈的外延应当大于诈骗,诈骗是一般民事欺诈行为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转化的内因来自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后果的进一步增强,以至于大到法律所规定的触犯刑律的程度。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1)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都属于无效合同;(2)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了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3)两者都处于不法占有状态下,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尽管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亦有一些不同之处。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任何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12}。

2.客观方面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从意愿上根本就不具有真正履行合同的任何诚意,所以,一定会采取积极的行为方式来实现自己非法占有目的;在欺骗手段上,通常采用虚构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单据、凭证或明知不符合担保法定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作为证明或担保,隐瞒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以先

履行部分小额合同诱使对方,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款后逃匿等一切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欺骗手段。而民事欺诈则是:“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即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13}。

3.侵犯的客体和权利属性不同。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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