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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模板]承包协议(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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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省____县浆水乡上源头村委会

乙方:____省____县浆水乡上源头村四组村民廖X

为了开发利用荒山地,经村支委研究同意将属其上源头村集体林场其中一小角荒山地发包给乙方开发私办猪场,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乙方承包甲方的荒山地面积及四至范围:乙方承包甲方荒山地总面积约_____亩,以四界范围为准。四界范围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西至_____,东至_____。

二、承包期限:承包时间为________年,承包期限从________年元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款:承包款每年人民币_____元整,________年承包期总计承包费人民币_____元整。支付办法:承包款乙方按承包年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元整给甲方(村委会)。

四、在承包期限内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可自由种养,但不得超出四至范围以外。

(二)、在承包期限内,乙方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资金、费用支出全部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在承包期间依法经营所得一切利益全部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四)、乙方承包的山地发生权属争议,甲方负责调处纠纷。如因国家需要征用的,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在承包期限内,不论管理体制、行政区域、人事变动,本合同效力不变。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省____县浆水乡上源头村委会代表签字:

乙方:_______BIjIaOgAO.com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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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协议] 施工工程承包协议精选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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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三、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六、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推荐协议] 厨房承包协议(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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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酒店厨房管理事宜,特订立本合同,籍以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

乙方承包 的厨房日常运作与管理工作,负责甲方酒店客户就餐的正常供应。为了便于管理,甲方任命乙方为行政总厨,乙方直属上司为酒楼总经理。负责酒店厨房运作和人事安排

二、承包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为: 年。

2、开业前薪酬

开业前第一批到场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次日起共计2人,酬金 元/月;第二批到场时间 月 日共计5人,酬金 元/月;第三批到场时间 月 日,所有厨房员工到位后至厨房试运行前一天酬金按 元/月计算。餐厅试运行之日起开始按厨房正式工资计算

三、工作标准:

1、乙方负责对厨房后堂进行日常运行和管理,对菜品根据汉源当地实际情况做到汉源一流口碑。

2、乙方负责对厨房菜品进行成本控制,综合毛利率以及毛利提成和营业额提成通过双方一个月的实践后,以补充协议形式予以确定。

四、工作薪酬:

1、本合同签订生效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正,乙方收到甲方保证金后,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到甲方酒店上班。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在7日内退回甲方保证金。

2、甲方以包厨方式将酒店后厨承包给乙方,每月包厨薪金为人民币: 元,乙方必须根据岗位需求安排(含行政总厨) 人到酒店工作,若因工作需要需新添厨房人员,需经甲方同意,工资薪酬由甲方负责。

3、薪酬结算方式:每月6日前发放上月薪酬,如遇周末和国家法定假日,甲方应提前发放。如超过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时间7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且甲方还须支付乙方在店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且乙方不违约。

五、劳动合同管理:

1、乙方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甲方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若出现严重失职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照劳动法律规定予以辞退。

2、乙方所有工作人员都不得在合同期内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在同行业单位兼职,若有违规,甲方有权按照劳动法律规定予以辞退。

3、其他有关事项,严格按照乙方工作人员与甲方另行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六、场地设施: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目前属于甲方厨房所有的场地和用具的使用权。进场前甲方负责将基础设施及大型厨房用品等设施配齐维修保养好,上述物品经清点(清单双方签章)后,交乙方管理使用,承包期满后,乙方应将上述物品交还甲方,如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自然损耗除外)。

2、承包期内,厨房内的用具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责任

1、提供厨房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

2、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的食宿,宿舍水电由甲方负责承担。

3、提供厨房所用的水、电以及燃料。

4、不得随意中止承包。

5、甲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须统一工作服装和工作卫生用品。

6、甲方必须确保食物的质量,把住进货渠道及进货质量关,严禁购进变质变霉的食物,保证食用品的质量卫生,不得出售任何变质或受污染的食物。

7、甲方负责所有厨师成都至汉源的单边路费

8、甲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在酒店和员工宿舍内的人身安全。

八、甲方权限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种行政管理,如:卫生、安全、治安、消防、综合治理、监督等,特别要禁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一旦发生类似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2、乙方因其工作人员失职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除因特殊情况外,造成误餐或停餐,甲方有权对乙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3、甲方有权对菜品质量数量、卫生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乙方未达到菜品质量(如变质等),甲方有权要求进行成本价赔偿。

4、根据酒楼客户和员工意见,甲方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尽快调查落实,把处理结果告知甲方。

5、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承包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6、乙方菜品质量经多次整改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提前一个星期书面告知乙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九 乙方责任

1、完善菜品出品质量,根据汉源当地实际情况对菜品退陈出新。

2、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厨房管理制度,严格按酒楼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实施。

3、必须准时开工,开工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规定,如有变动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厨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4、应合理使用甲方厨房的设备,严格管理,不得人为故意损坏,否则折价赔偿。

5、乙方应切实做好防火、防盗、菜品食品的卫生安全工作,若发生责任事故,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卫生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工作检查、监督。

十、乙方的权限

1、有权自主聘用,调用工作人员。

2、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承包合同,并就损失协商或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承包合同时,甲方须按尚未履约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年限为基准,剩余年限(不满一年时按一年计),甲方须赔偿乙方1个月的承包工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金,且乙方不退还保证金。

2、乙方收到甲方保证金后,乙方并没有在所在单位提出辞职,也没有在十五天内到甲方酒楼上班的,乙方需要双倍返还保证金(非人力原因除外)。

3、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或单方面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者,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十二、其它

1、甲、乙双方员工应保持互相尊重、互惠互利、相互学习的态度,认真工作,若出现严重违纪,按照酒楼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承包结束时,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场地、设施、设备、用具等全部清还甲方,配合甲方完成清算工作。

3、承包期满时是否续约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需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

十三、合同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本合同如有遗漏和未完善之处,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协议作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示范: 承包协议(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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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企业转变经营机制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承包范围

甲方将其承揽的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业务,交由乙方实行责任承包经营。

二、 承包方式

1、乙方从事的经营活动是甲方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甲方对乙方实行领导和管理,并对乙方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2、乙方应当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承包 合同约定条款,确保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切实履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3、乙方单独建立财务账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因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

三、承包金的缴纳

1、乙方应按工程造价 万元的 %向甲方交纳承包金人民币 元,该款应在本合同立时支付 元,余款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

2、乙方逾期交纳承包金的,应按逾期交纳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工程价款的拨付和使用

1、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无论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合同如何约定,均应先行进入甲方账户。扣收管理费及保证金后,三日内返还乙方项目部。

2、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甲方移交竣工资料,并向甲方出具无拖欠款项和其他遗留问题的承诺书,经甲方审核后,甲方将剩余工程价款立即博拨付乙方。

3、甲方不正当延迟拨付工程价款的,应按延迟付款数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安全和资料管理

乙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抓好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办理工程保险及购买施工人员安全保险,具体见安全责任状。

六、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法定义务,导致与建设单位、有关债权人或者施工人员等发生争议,或者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的,对于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应当全额承担。

2、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受到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的,甲方除有权依照约定追究乙方违

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乙方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支付违约金;导致甲方受到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0万元赔偿金。

3、严禁乙方伪造甲方印鉴和甲方项目部印鉴,否则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民事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宜

1、甲乙双方如发生合同争议,应当本着合同严守、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协商解决,因协商不成而成讼的,胜诉一方支出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热搜合同: 承包协议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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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工程承包人)

乙方(劳务分包人)

1、劳务内容

甲方(工程承包人) 乙方(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上,鉴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1.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1.3分包工程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结束工作日期: 年月 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 天

1.4质量标准

按照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 合格 。

1.5总(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

件一份,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1.6图纸: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1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纸 1 套。

2、工程承包人的义务

2.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分包人负责。

2.2在年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季度、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和验收。

2.4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及交工验收。

2.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2.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2.7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2.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3、劳务分包人义务

3.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3.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3.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设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3.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3.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3.6劳务分包方负责办妥消防报检,验收手续。

3.7做好施工现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成部分的产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3.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围材料及其他设施。

3.9劳务分包人必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3.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3.11禁止转包或再分包,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3.12劳务分包方应充分预见本工程施工中可能存在的一切非不可抗力风险,并做好足够的保全措施,亿利于工程的施工并保证整体施工质量。

3.13劳务分包方与其他专业施工方密切配合,不得互相推诿,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因劳务分包方未通知各交叉施工单位先行施工而造成返工,返工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安全施工与责任

4.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4.2乙方应遵守国家级地方主管部门,业主,总包,监理对于该工程的各项管理制度,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处罚的,甲方按处罚结果双倍处罚乙方。

5、保险: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6、材料设备的供应、保管、使用

6.1劳务分包人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照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及时供货。

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7、劳务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方式计算:(不含材料)

参考范文:承包协议模板


对自己一段时间的全面检查便是工作总结,抒写自己的总结是对自己工作的反馈。或许你还在纠结怎样样写工作总结?小编精选这篇参考范文:承包协议模板内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经互相协商,甲方将其公司厂房承包给乙方经营。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上,签订如下协议:

一、承包方式

甲方将权属公司承包给乙方自产自销经营。承包期内,一切经营资金由乙方自筹;一切开支包括厂房租金、水、电费、税费、卫生管理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员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承包期间的相关的人事成本由乙方承担(如工资、加班费、社保、住房公积金、员工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工伤赔偿等)。

二、承包内容

承包地点:

场地范围:

承包设备:

其他内容:

三、承包期限

合同承包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同意,可继续签订承包合同。

四、承包费用和支付方式

承包费用为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乙方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缴交承包款 元,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缴交第一期承包款。如乙方逾期未缴交承包款,每日按拖欠总额的 收取滞纳金;超过 日未缴交承包款,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并退还余额,不足部分乙方仍须补交。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应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保证金。合同终止时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

五、安全责任

乙方应自承包合同签订日起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合同期内,安全事故及相关风险与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双方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补偿其损失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七、其它事项

1、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和设备供乙方使用,须保证工作环境及设备品质。除乙方异常使用和正常磨损而造成的维修费用,其它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所有物品于甲乙双方接交时验收并签订清单,合同期满后乙方按清单归还物品,遗失或损坏的物品按价赔偿。

2、合同期内,如厂房非因甲方过错无法继续租用或存在政策调整相关事宜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甲方须负责协调或另外租厂房供乙方使用,乙方每月仍然按 标准支付厂房租金;因搬厂房造成停工期间按 元/日扣减承包费。如甲方在 日内仍无法提供工作场所并保证乙方正常生产,乙方可终止合同。如厂房因甲方过错无法正常使用,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且甲方应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并根据租期剩余时间以每日 元计算违约金。 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由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4、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文件。 5、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示范: 搬运承包协议(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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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简称甲方)

承接单位: (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建设需要委托乙方设备(物件)运输起重吊装拖运就位工程事项,现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设备(物件)名件: 机器 、 台(件)

主件重 吨,外型尺寸,长 米,宽 高 米。另带附件若干。

二、吊装地点: xxxxxx

三、吊装时间: 20xx年x月x日

四、甲、乙双方签订设备(物件)运输起重吊装、就位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运输吊装管理及有关规定,并作为费用结算付款凭证的有效附件,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运输吊装过程中,确保人身设备(物件)安全,如在操作中违反操作安全,发生人为设备事故,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如运输吊装过程中,遭受外界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物件损坏,由乙方负责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办法索赔工作。

六、在吊装运输过程中,保证场地畅通,根据甲方要求需要夜间施工照明设备,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七、特约条款:

1、甲方责任:

(1)xxxxxx

(2)xxxx

(3)xxxxx

2、乙方责任:

(1)xxxxxx

(2)xxxx

(3)xxxxxx

八、工程总费用:

九、费用结算方式:

十、甲、乙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载匀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正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单位盖章、代表签字后生效,工程结束,全部款项结清自动终止。

十二、立合同日期: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时间: 时间:

地点: 地点:

【热搜协议】 承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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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洽谈,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甲方将学生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由乙方自负盈亏。特制定如下条约,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1、甲方无偿提供经营场所和服务的场地及管理办公室一间和适量的员工宿舍。

2、甲方提供餐厅经营与厨房操作所需的设备。

3、甲方提供消费系统和充值服务。并由专人负责每天与乙方核对当天消费记录。

4、甲方提供就餐的用具和消毒设备,入场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如在退场时损坏或遗失由乙方照价赔偿。

5、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和就餐人数、标准和服务要求,独家提供餐饮服务。

二、经营方式

1、采用流水式档口自选刷卡销售与现金销售相结合的窗口销售模式。

2、每餐需公布当餐菜谱和价格及成本。

3、每周五提供下周菜谱。

三、双方责任和权利

(一)甲方责任和权利

1、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供餐场所和水电安装。

2、甲方负责协助维护餐厅就餐秩序。

3、甲方可派专人监督乙方的菜品质量、品种、卫生、服务及供餐时间等。

4、甲方可对乙方的加工场所和营运过程进行检查,若达不到甲方要求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标准,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限期完成整改,若乙方在限期内仍未达标,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时间供餐及服务。

2、乙方确保所加工用的粮、油、蔬菜、调味品等原材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乙方负责餐厅和使用设备的卫生符合甲方和就餐人员的要求。

4、乙方提供的就餐用具达到用餐标准。

5、乙方供餐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才能进入甲方服务场所,服务时须穿戴好工衣、工帽、口罩、手套,并接受甲方和就餐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6、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维修费用。

7、乙方工作人员接受甲方全面监督,并遵守甲方的校规校纪。

8、乙方提供优质服务,服务人员礼貌待客,主动接受甲方和就餐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并积极做出答复和改善。

9、除监管人员外,乙方可谢绝其他人员在生产和服务时进入售卖区。

10、乙方根据天气、季节、营养合理编排菜谱。

11、乙方在提出增加设备或更换申请时,因甲方没有及时解决而出现的投诉或影响供餐问题,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12、每月餐费必须于下月10日前给乙方结清。因甲方无故拖欠乙方经营餐费,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四、合同约束

1、此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若合同未到期,无论哪方有意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达成一致方可解约。否则,须按乙方一个月营业额同等价值的现金作为赔偿。

3、合同期满后,若哪方不再续签,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签约权。

4、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此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成,交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房屋租赁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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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将属于其位于xx的整栋楼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房屋面积经甲、乙双方确认共xx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用途

1、本合同租赁期限共xx个月,自xx起至xx止。房屋为现状交付,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xx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能挪作他用。

2、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7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如要求续租,须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xx元整(人民币¥xx整),乙方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租金以银行转账支付甲方,转账凭证作为交易凭证,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乙方应按期交纳房租,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当月房租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租金未含税。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xx元(人民币xx¥ ),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于15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内,乙方使用本合同所涉房屋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电话费用、有限电视费用、网络费用、物业管理费用、清洁费用等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按时足额自行交纳上述费用给相关单位。

第六条乙方应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或加建其他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进行经济赔偿。乙方不修复或赔偿的,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在合约生效之日起,甲方在任何情况下进入合约中规定的房屋,都必须事先通知,得到乙方的同意后,方可在约定时间进入。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查看房屋的要求。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内,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双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2、合同期内,如因政府征收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将房屋交还甲方,因征收发生的补偿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支付乙方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4、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1)乙方对转租他人的房屋未起到监管责任、导致出现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2)恶意拖欠房租一个月以上。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存在消防隐患,未能在甲方或消防部门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害。

第八条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未按期交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交还的,甲方可强制其搬迁。

2、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对房屋及装修、设施设备等进行移交验收,存在恶意毁损缺失的,乙方负责赔偿。乙方购买的附属物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1、租赁期内的一切消防安全责任、治安案件责任、计划生育责任、违纪违法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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