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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治安责任书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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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治安责任书【篇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为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房屋及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xxx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如下:

一、甲方消防安全职责:

1、维护出租房屋范围内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2、甲方在必要时,经事先通知,可对乙方的承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现乙方的承租单元内存有消防安全隐患,有权及时督促乙方进行整改。在任何时候,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甲方有权不经通知而进入乙方承租房屋内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过程中应急处置而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3、配合机关、消防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对消防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乙方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消防法规。根据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符合规范的轻便灭火器材。

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广东省的各项消防管理规定及出租房屋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3、要经常检查所有电源、电路及其他用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维修。

4、自觉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并积极主动落实整改。

5、不得私自拉临时电线,如有需要应找专业电工安装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出租房屋内禁止使用电磁炉、电饭煲、电熨斗等高功率电器设备,以免使用不当发生火灾。

6、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等危险品。

7、保护好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协助甲方保护好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设施。

8、承租期间确保甲方资产不受损失。

9、因使用管理不善引起火灾或其他不安全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造成甲方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给其他租赁户或业主造成损失,其损失全部由肇事者承担。

10、根据消防法规定,企业财产出租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全责。

三、其他:

1、此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此责任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修改责任内容。

3、甲、乙双方租赁合约终止,此责任书自动解除。

4、此责任书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出租房治安责任书【篇2】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实行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乙方同意向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在甲方同意租赁的房屋、场地进行改建、装修前,必须提前申报甲方及消防机关批准。

二、乙方在租用甲的房屋、场地期间除甲方己有的消防设施、器具外,还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自行添置必要的消防器村。乙方不得随意损坏、丢失甲方的消防设备,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甲方以及消防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如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条款或出现严重威胁甲方不安全隐患,限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租赁合同。

四、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房屋、场地内不准乱搭乱拉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存放易易燃物品,一但发生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当事人(单位)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移交消防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

五、乙方在租赁房屋、场地期间若因违背以上任何一条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均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任。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责任人:

日期:

出租房治安责任书【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保证书。凡我市出租公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履行其职责。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告知承租人应履行的治安责任,应当带领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保卫部门申报暂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办证时需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职业和主要经济根源、服务处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制止或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保卫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7、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故不能管理出租房屋的,必须委托代理人进行管理,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单位保卫部门申报暂住登记,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办理居住证;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单位保卫部门申报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三、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或者单位保卫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各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6、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凡违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治安责任保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责任期内如治安责任人变更,必须由新的治安责任人重新签订,如治安责任保证人未变更,可逐年续签。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公安派出所、单位保卫部门与治安责任保证人各持一份。

责任保证人(签名盖章):单位保卫部门(盖章):

身份证号码:经办人签名:

住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出租房治安责任书【篇4】

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责任书如下:

1、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方针策,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

2、熟练掌握本区域内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加强消防安全教育,遇有火灾发生时,能积极进行扑火施救工作。

3、严格按章操作,自觉做到安全消防,不违章操作,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培训会。

4、做到每日检查本地区的消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校消防队反映。

5、凡在泸县二中有房屋的住户,必须购买12具ABC干粉灭火器。

6、若出现一次消防责任事件或事故,学校将立即收回所出租房屋所有权。

7、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本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承担经济损失赔偿,以及法律责任。

责任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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