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是一种自己提升的方式,能称得上范文的一定有某方面的优点值得!你想写好自己的工作总计是嘛?阅读这边名为《值得分享:工作方案之四》文章你会豁然开朗。
为切实做好xxxx年区科技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和加强科技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和树立科技部门的良好形象,推动科技工作健康、协调、和谐发展,根据区纠风办《关于印发的通知》(漳龙纠办〔xxxx〕2号)和《省科技厅系统xxxx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科办〔xxxx〕17号)要求,结合科技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议原则
(一)评议内容与群众相关。重点评议本单位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能力与成效。
(二)评议过程请群众参与。广泛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评议,突出科技工作服务对象与管理相对人的评议。
(三)评议成绩让群众做主。将考评重心下移,以群众满意为主要标准,以下级的评议结果反映上级的工作成效。
(四)评议结果综合运用。评议结果纳入区科技系统的重要考核活动,提高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评议范围
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在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区地震办)开展,重点内容包括:科技立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科技奖励、行政审批等情况。同时,按照省、市、区政府纠风办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对局本部各部门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评议内容
1.信息公开。认真履行公开责任,做到政策法规、办事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政务(事务)信息应公开尽公开。
2.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无滥用职权、执法不严、办事不公,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
3.转变职能。优化发展环境,从企业和群众需要出发,主动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直接、便利、公正、有效的服务。
4.改进作风。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我区实施办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实干、求实效。
5.维护民利。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出台的利民惠民政策,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着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6.廉洁自律。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在履行职责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无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
7.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落实,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整改和反馈机制基本建立。
四、评议方法
(一)日常考评
1.及时报送信息。局机关各股室、有关直属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与考评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照片等,形成工作档案,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由局民评办汇总上报区纠风办审核后在“漳州民评网”发布。
2.开展明察暗访。区纠风办将定期对参评单位进行明察暗访,并将暗访结果以召开评议大会、集中收听收看、向领导专题汇报、向新闻媒体通报等形式公开。组织区评议代表不定期开展察访活动,察访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参评单位。区科技局也将邀请局民评代表对局机关各股室、有关直属单位进行明察暗访。对于明察暗访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并在区科技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
3.选题评议整改。通过开展问卷调查、设立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从中掌握和剖析科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选择广大群众、服务对象最关心、反映比较集中的1-2个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分解整改任务,并公开对社会做出整改承诺。
(二)群众评议
通过短信回复、网上投票、问卷调查、电话访问、面对面评议等方式,引导群众积极有序参与评议。区科技局将邀请专家代表、群众代表和服务对象对区科技局民评工作进行评议。
五、工作步骤
评议工作从20xx年4月份开始,20xx年12月份结束,分为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20xx年4月底至5月中旬)。调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20xx年度本单位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选聘评议代表,全面动员部署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二)选题评议(20xx年5月下旬)。选择1-2个群众反映强烈,本部门本行业职能范围急需解决的问题开展评议。要围绕评议议题查摆不足,分析原因,寻找对策,落实整改。评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要向社会做出公开承承诺。
(三)查找问题(20xx年6月)。一是通过座谈会、热线电话、网站、发放征求意见书、设立评议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二是由区纠风办不定期组织民评代表对科技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帮助查找问题。
(四)整改落实(20xx年7-11月)。针对查找问题阶段收集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梳理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对简单的问题立即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及时反馈;选择整改重点,确定整改目标,向社会公开承诺。
(五)总结提高(20xx年12月)。组织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回头看,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内部评估,针对问题补缺补漏。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总结,迎接区纠风办的综合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科技局民评工作实行局“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股室、直属单位各负其责,干部群众广泛参与,全系统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确保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做到带头自查自评,带头落实整改,带头接受评议,带头参与总结。区科技局民评工作领导小组在区纠风办的指导下,负责对局机关、直属单位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跟踪落实;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局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同时,局民评办要加强与区纠风办和民评代表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他们对科技系统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
(二)创新工作举措。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既要认真做好规定动作和基础动作,保质保量,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又要结合实际,开展自选动作和创新动作,突出科技系统的特色,丰富民评内容。要自觉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与科技管理具体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增强全系统作风建设整体效能。通过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带动工作作风的转变、工作方法的改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的优化,培养和树立科技系统开拓创新、勤政务实、廉洁高效、服务大局的良好作风。
(三)认真整改落实。要广开言路,开门纳谏,通过各种形式,认真查摆,找准存在的问题。要把整改和解决问题贯穿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全过程,对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选题整改,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受理社会各界投诉。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构建防范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四)合力推进工作。各股室、直属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完成任务。要主动参与、协调推进、抓好落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局民评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保证完成各项任务并取得明显成效。
工作总结对工作上的我们有很大的帮助,你一定想收藏几篇高质量的工作总结吧。面对工作总结的时候你还是无从着手?这篇《值得分享:劳动合同之四》值得你借鉴与学习!
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修改合同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
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既包括以返还财产方式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也包括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重点是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原缔约过错来确定的。只要存在缔约过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对自己的的缔约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对用人单位一方承担缔约责任比较好掌握,这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中有明文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三者二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对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因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处理时应根据劳动法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对该无效部分条款作出调整。
一方面,无效部分之外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对无效部分,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处理对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并不相同。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就存在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既成的社会事实,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付劳动后,无法收回。因此,民事合同无效中,自始无效,双方归于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在劳动合同中无法实现。劳动者已经完成的劳动是无法返还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劳动合同过失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劳动法》只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只要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这个责任须具备以下三点:
1、是劳动合同被劳动仲裁或法院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
2、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有过错,即违反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
3、是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部分无效而给无过错的当事人造成损害。
在审判实践中,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和处理相对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难度更大,反映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复杂。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的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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