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范文】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工作中的申请书也频频使用,是为了写好自己的申请书来的吧。什么样子工作申请书能轻而易举的通过勒?阅读完《{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范文】》能解开你心中的困惑。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____食品餐厅

被申请人:____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暂扣我单位《营业许可证》30天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今年___月___日,申请人严格按照被申请人的《食品安全法》为___公司制作绿豆糕,后发生食物中毒情况。被申请人仅根据当天的检测报告便做出此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完全正确,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检测所用的样本过于片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申请人制作的绿豆糕远近驰名,被大众所喜爱,并无任何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而12月2日的检测样本具有偶然性,不能以此作为裁定申请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理据。

二、所做处罚不适用

申请人只是出于自身的纰漏才造成了这样的后果,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因而并不应该处以停业30天这样的行政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过多瑕疵,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依法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处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____食品餐厅(印章)

20___年___月___日

附: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举行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地位平等。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为两人以上或者涉及群体利益;

(二)涉及外国人或者港、澳、台;

(三)社会影响较大;

(四)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复杂。

第七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行政复议听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及经费保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作为听证人,其中一名作为听证主持人;另外指定一名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组成合议组织,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案件较为简单的,也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第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通知相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

(三)决定是否准许他人旁听;

(四)根据案情需要,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决定是否准许证人出席作证;

(六)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和对补充的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

(七)决定听证延期或者终止;

(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会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听证时,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和鉴定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提前阅卷;

(二)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被申请人不得全部委托本机关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如实回答听证人的提问;

(四)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五)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如实回答听证人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

(三)未经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四)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

(五)当事人未经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六)保持肃静,关闭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议论。

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违反上述情形的,听证人有权予以警告或者视情节责令退席,情节严重妨碍听证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当事人被责令退席的,其听证权利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认为行政复议案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七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印章及提交申请的日期。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听证参加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当事人有关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七)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八)告知当事人提前阅卷、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延期听证: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需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当事人、听证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听证;

(五)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介绍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人、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依据;

(五)第三人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当事人互相交换、辩认和核对证据、依据;

(七)听证人总结争议焦点问题;

(八)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九)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对焦点问题互相询问、质疑、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勘验人和鉴定人发问;

(十)当事人最后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名称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听证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案由;

(五)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依据;

(七)第三人陈述意见和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八)案件争议焦点问题;

(九)当事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十)当事人最后陈述内容;

(十一)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记录说明。

听证笔录应附卷进入卷宗档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形成听证报告。

行政复议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名称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听证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案由;

(五)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依据;

(六)案件争议焦点问题;

(七)当事人对案件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程序的主要分歧;

(八)听证认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九)听证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和听证认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费用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iJiaogaO.com延伸阅读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收藏】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话: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大)质监罚告字(20___)K0879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___年___月___日,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风险大排查过程中,告知申请人存在以下问题:1、生产环境较差,用于清洗瓶子的消毒池未投入使用,包装物堆放在车间内,生产环境混乱;2、风淋设备未投入使用,员工未穿工作服;3、化验室未投入使用,化验室内堆放杂物;4、人流、物流通道混用;5、仓库内堆放有是申请人的“维生素果味饮料”,产品配料中标识有:维生素PP,维生素B6及添加维生素群字样,查看申请人添加剂仓库未发现存放有以上两种维生素,用于指导生产的配料清单中也无维生素添加剂。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由于申请人的母亲生病住院,患有老年痴呆症及胆结石等多种杂病,老父亲又患上糖尿病,因家中无人照看老人,申请人在前期一直在湖南老家照顾老人,只好把厂里的工作交于下手打理,也就导致厂里疏忽了管理。在此次的排查中确实出现了以上的问题及漏洞,直到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此次排查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厂里存在的问题。申请人对厂里出现的问题深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的处罚过于偏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据此,申请人特向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听证要求,恳请大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______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税务)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 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___〕___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20xx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___及___外)。申请人确有在20___年___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___及___,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___市______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___年___月___日国税发〔20___〕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南区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_____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

申请人:_____市______有限公司

20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海关)

_____海关:

贵关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行政处罚告知书》(_____告字【20___】_____号)已经收悉。

我公司对该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异议:

1)我公司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合理性存在异议。

2)我公司申请贵关告知认定依据。

3)我公司期待贵关就告知书中提及的税款、罚款的计算方法和法律条款适用给出明细说明。

特此向贵关提出听证申请,敬请批准为谢。

此致

______海关

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交通)

申请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电话:________  

申请事项: 

我司对贵所拟以20___年___月___日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在此次贵所实施的道路运输检查过程中,因贵所认为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RZ516号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而对该车进行了暂扣,并向申请人出具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拟给予申请人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但苏ARZ516号车并非为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营运车辆,无需办理运输证,且贵所出具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所认定的申请人主体错误。因此,申请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贵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 

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贵所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并能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此致

______所

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

听证申请书【分享】


听证申请书 

【范例一】  

XXXXXXXXXX:      

你局XXXX行政处罚通知书收悉。因对你局告知书所认定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持有异议,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听证。                  (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范例二】

申请人:XXX,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12196106103520,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髙滩岩正街84号附4号。 

请 求 事 项 

申请对申请人参与殴打毛黎华一案进行听证。 

事 实 和 理 由 

20xx年6月6日我因孩子与毛黎华女儿之间的纠纷而与毛黎华发生矛盾。毛黎华用手指到我的脸上,并用雨伞打我,我们双方因此扭打起来。但没多久就被拉开,警察也到了。本案经贵局调查,拟对我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我认为,在本案中是毛黎华先出手打人,我并未主动动手,之后也是双方扭打,我的左前臂亦被毛黎华用雨伞打伤,因此毛黎华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本案的关键证据,吴会芬、刘儒蓉的证言极为相似,两份证辞更是在同一时间所做(20xx年6月25日9时30分至9时53分),其证言中所提的两位男子也未能查实,因而两份证辞的可信性应受怀疑。再次,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xx年7月22日,而大部分笔录均在此之前,亦应当不具备效力。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申请对本人殴打毛黎华一案进行听证,请予以准许。 

此致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申请人  (签名、捺印)

【范例三】

申请人:XXX ,女,汉族,1955 年3月4日出生,住三亚市春园小区B栋。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xx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03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1999)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申请人:                                         

20XX年4月29日

行政撤诉申请书


行政撤诉申请书

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自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申请书一】

撤诉人:

诉________字第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撤诉人:

___年___月___日

【申请书二】

申请人: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撤回对______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___债权债务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因______的工作人员无法联系,无法完成送达,严重影响了诉讼进程。为了推进诉讼进程,申请人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______的起诉,望法院允许。 

此致 

天津市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年___月___日

【申请书三】

申请人: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原告名称或者单位名称)诉______(被告名称或者单位名称)______一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诉到你院(或向你院提出上诉),现请求撤回起诉(或上诉),其理由如下:______。请予批准。

原在起诉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______共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填写说明:

1.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申请人与被申请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则在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后还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写上律师的姓名以及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2.写明撤诉请求与理由,撤诉的原因应当注意言简意赅。

3.申请人签名一栏,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________,男,____年___月____日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_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______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县人民政府,住址:________县________路。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________,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村。

再审申请人吴_______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__行终字第________号行政判决、________县人民法院(20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__行终字第________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________县人民法院(20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______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_______用(20___)第______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________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________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_______颁发________用(20___)第______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______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_______用(20___)第______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___年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________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_______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________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_______颁发________用(20___)第______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____号证据是吴________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________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______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_______用(20___)第______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____________,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庆贵,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___)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

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20xx6元。

事实与理由:

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了:“____________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平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政府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已对____________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拆迁____________234.75平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其次,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恢复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审判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没有支持该项请求,明显错误。

二、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支持该项请求,明显违背客观和法律。

三、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____________被

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精神赔偿。

四、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上访,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千方百计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居乐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0万元。依法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背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乡市连100平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平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本(3)

申请人:朱家志,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益丰路55弄120号602室。

被申请人:瑞安市公安局住所浙江温州瑞安市隆山东路政法大院,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林振江,职务:该局局长。

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赔偿纠纷

申请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浙温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____元(拘留十二天,每天____元);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罚款金额:____元;

3、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收缴金额:____元;

以上金额总计:________元。

4、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申请理由:

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行政判决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判决错误。

一、原一审判决无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中出现的明显错误,即被申请人连续12小时询问,期间没有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等。仅以“属程序瑕疵,但并不能否定其真实性”为由,对被申请人以此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因为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实体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当然应包括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审判决放弃对违法行为审查,有偏袒被上诉人的嫌疑,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而二审判决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曲解为行政机关可以“连续询问二十四小时”,且可以在此过程中无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中的所谓“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请人违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实写照,是造成申请人被构陷的源头。二审判决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机关,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回避证据中被申请人长时间不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的行为,对申请人当庭对自己遭受暴力逼供的陈述,只以“均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为由不予支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负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逼供行为,但是一、二审法院均无意要求被申请人举证。

一审判决载明,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以协警作为“见证人”是不妥的,二审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二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申请人关于“检查证”的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宾馆客房的检查应依照对“住宅”实施检查的规定,须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而进行检查实际上从一开始即是违法的。但是一、二审均未对申请人的意见予以回应。

二、一审判决没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实,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一审调查中,申请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请人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链中缺少“赌资流动”的证据,而没有投入赌资的所谓“赌博”充其量也只是游戏而已。一审判决回避这一事实,仅以被申请人出示的据称是在“原告手提电脑下载并打印的投注额、有效金额及派彩结果记录”为依据,即认定申请人涉嫌赌博。二审判决干脆就回避赌资的问题,判决书没有涉及关于赌资流动的陈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逻辑混乱,认定赌博却没有关于赌资的来往记录证据,很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一“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属于应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情况。二审对审理中的重要事实视而不见,实为司法偏袒行政,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一审判决一方面陈述被申请人“程序瑕疵”“协警作为见证人不妥”,同时又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结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以当庭查明的事实,完全应该得出相反的判断。因为程序既然“瑕疵”和“不妥”,由此获取的证据当然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如此的话本案被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即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进而也就不会有申请人冤案的产生了。二审判决错误理解事实,仅以“协管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符合法律规定”,忽视了曾定富作为协管员,全程跟随被申请人执法的事实。实际上此时的曾定富已经不是简单的“协管员”,而是事实上的“被申请人的随员”,其作为见证人实质上与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应为局外人的意思完全不相吻合。

四、本案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程序性证据,主要存在内容虚假、签字日期虚假、处罚后取证等问题。比如“受案登记表”记载案件来源为“群众匿名举报”,事实却是被告另一部门“网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检查笔录”隐瞒被上诉人进入上诉人房间实施检查的时间,给被申请人操作申请人电脑预留了空间;“检查证”没有按程序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审批表”连最起码的形式都不具备,没有相关人员签名,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的证据;“旅馆业上网管理系统”记录为处罚后所取的证据,且该证据所涉系统本身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属违法行为,根本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本案属于网络赌博案件,而网络的性质决定了非技术手段是难以知晓的。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却以“群众匿名举报”为案件来源,虚假性是明显的。开庭调查中被申请人代理人对案件来源问题难以自圆其说,二审判决书无视案件特殊性,武断的以“上诉人主张案件来源为网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无相应事实依据”为由为行政机关掩盖其违法监控公民上网行为的事实。

五、一审中申请人当庭申请法院依法调查,但法院并未回应,侵害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且因所申请调查事项事关本案重要事实,对本案审理具有重大意义,其缺失也是造成本案错误的一个方面。对此程序问题,二审判决未述及。致使侵害申请人程序权利的错误未得到纠正。

六、一审判决认证错误。关于证据五(病历本),申请人认为其属于书证,内容是申请人左腕部受有损伤,证明方向是申请人受到刑讯逼供。而被申请人提交的体检报告称申请人肘部有陈旧性伤痕,根本就是南辕北辙,不能形成有效抗辩。一审判决违反常识,以“事发十多天后才检查”为由不予采信,是缺乏对现实社会经验法则的尊重,忽视申请人被羁押十二天的事实。基于此种判断作出的判决注定是荒唐的判决。二审判决对于申请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与证据并未述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病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被暴力逼供的事实,申请人解除拘留后第二天即到医院医治是合理的。

二审判决后,申请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浙温行监字第16号驳回申请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内容错误,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纠正,相反却以判决的形式加以掩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程序形同虚设,过程简单敷衍,并未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如此一系列过程没有体现出公平公正,相反却一次又一次表现出对申请人的不公,而司法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纵容则一次又一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动摇了法律的根基。故此申请人再次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改判,还申请人公道,还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律师

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文网址:http://m.bijiaogao.com/shenqingshu/1092.html

相关文章

编辑推荐

最新更新

热门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