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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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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____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电话:____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____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____款____元及其利息____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一审案件受理费____元,以上共计____元人民币。

2、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____纠纷一案,贵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已作出____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根据____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____款____元及利息____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____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且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汉,______出生,住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汉,______出生,住_________,职业:______

申请执行依据:

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庆______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______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__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申请人______诉被申请人______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判决被申请人______应于20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申请人_________元赔偿款。

被申请人未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原判决,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4______元,同时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______承担。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___)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____x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____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m.bIJIaOGAo.CoM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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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_____,姓别:___,汉族,19___年2月13日出生,住址:住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执行人:湖南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号,法定代表人:唐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申请执行根据: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_____)岳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_____元及案件受理费_____元。

2、20_____年10月1日起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本金__________元。

3、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执行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执行人_____诉被执行人_____有限公司_____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双方于_____年5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贵院于当日制作(20_____)岳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场签收生效。该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应在20_____年6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_____利息_____元及案件受理费_____元。在20_____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_____购房款本金_____元(支付方式为直接将款项付至申请执行人_____指定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长沙_____支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岳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借贷)

执行申请人:_____,男,_________年月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省龙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男,__________年月日生,汉族,住___市____区____路___弄号;

被申请人:_____,男,__________年月日生,汉族,住___市____区____路___弄号。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___)___民一(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即俩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利息自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3、本案执行费用由俩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俩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___年6月24日由上海市_____区人民法院做出(20___)___民一(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申请人_____归还申请人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被申请人_____对_____归还_____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撤销)

撤销申请人: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幢

法定代表人:_____

诉讼代理人:_____

_____市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__________

撤销申请内容: 

申请人于20_____年9月10日向贵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针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_____)海民初字第11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_____市_____区_____有限公司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金额为_____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现被申请人已履行完判决书全部义务,申请人特向贵院请求撤销原《执行申请书》。 

此致

申请人: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孩子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分享】


孩子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男,____岁,___族,湖北省松滋市人,____市第____中学学生,现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理人:____,男,____岁,___族,____省____市人,自由职业,现住址(身份证地址)。

委托代理人::____,女,____岁,___族,____省____市人,____卫生院医生,现住址(身份证地址)。

被申请人:____,女,____岁,___族,____省____市人,____市____厂工人,现住____市____镇____路____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____的抚养费____元(____年__月----____年__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离婚纠纷一案业经____市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被申请人____按每年____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而至今为止被申请人已____月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孩子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东旭,男,汉族,2000年10月5日生,现住农安县新农乡大房身村10组

法定代理人人:徐泽云,女,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新农乡大房身村10组

被申请人:王希财,男,1977年6月27日生,现住农安县新农乡高家坨子4组

申请事项

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给付子女抚育费8000元(20xx年8月至20xx年4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徐泽云、王希财之子,二人离婚纠纷一案,经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吉农民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终结,判决申请人由徐泽云抚养,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申请人子女抚养费40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只支付了1年抚养费,从20xx年8月开始至今一直没再支付抚养费,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抚养费,被申请人一直推托,故此申请人诉至来院,要求强制执行。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孩子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丁琦,男,汉族,20xx年10月4日生,现住农安县农安镇前唐家村后唐家屯5组

法定代理人:丁术臣,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生,现住农安县农安镇前唐家村后唐家屯5组

被申请人:修春香,女,1982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前岗乡段家村隋家屯1组

申请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子女抚养费3600元;

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丁术臣、修春香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系二人之子。被申请人诉丁术臣离婚纠纷一案,经农安县人民法院(20xx)吉农民初字第035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终结,调解书中约定被申请人每月给付申请人抚养费300元。可被申请人仅给付20xx年抚养费,20xx年1月至12月抚养费至今未有给付,申请人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分享】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姓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务农,家住:____________。

玉山县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了(____)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小燕名下的玉山县东门花园农民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与徐小燕于____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玉山县三清东路农民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小燕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____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造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案外异议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执行被执行人______一案。贵院于____年2月9日向异议人送达(_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异议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60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异议人对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在贵院送达(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查明我公司已不欠______款,亦没有被执行人______的债权可供执行。故无法直接向申请执行人______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异议人:王____,男,1984年2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__________

被异议人:刘____,女,1970年2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__)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2223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2223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__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_)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___)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___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____年____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____年____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____年____月____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2)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经审理后作出(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20___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43884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变化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亦不应予以执行。 

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 

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 致 

七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

异议人:王____,男,1984年2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__________

被异议人:刘____,女,1970年2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__)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2223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2223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推荐】


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请求的具体事项)

事实和理由:(详细写明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附: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现住址

【篇二】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XXX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XXX管理。现XXX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XXX,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XXX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年××月××日 

附: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现住址。

【篇三】

申请人:赵XX,男,出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X省X市X区9-401室。

被申请人:西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路X号。

请求事项:

请求XX区人民法院向西安XX发展公司收集调取证据。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简要叙述案件事实情况)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特申请法院调取、审查在西安XX发展公司处的有关证据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年×月×日

【篇四】

申请人(本案被告):×××,男,身份证号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及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XX)深福法民三初字第×××号。 

20XX年2月16日,申请人×××与×××就申请人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申请人得知房屋买受人×××属于非深圳户籍且没有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为“三无人员”,不具有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进一步履行。 

20XX年3月2日,×××为了骗取购房资格,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了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xx]1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xx]82号)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的《深圳继续执行原限购政策》等相关国家、地方政策的规定,×××依然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

申请人认为,×××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能充分证明×××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而×××的购房资格问题将对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  

二0XX年四月十四日

【篇五】

申请人:xxx,男,1942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x,女,1949年8月15日出生,农民,地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x,女,汉族,1995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法定代理人:xxx(xxx之母),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xx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现在对xx与xx生前的公司(xxx公司)清算后净资产中属继承人xxx的遗产份额提出了反诉,现在需要x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但xxx一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 

证据名称 :xxx 证据证明对象:xxx 证据的来源:xx  地址xxx市xxx区 。  

申请人 :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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