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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读后感(精选十篇)

法律读后感 2024-03-21

笔稿范文网小编为您提供了“法律读后感”的相关资讯供您参考,阅读作品后,一定有什么触动了你,可能是某一瞬间,可能是整篇围绕的意志和情感。 读完一本书后,写一下读后感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作品,优秀的作品读后感怎么才能够写出来呢?下列内容仅供参考请大家仔细阅读!

法律读后感 篇1

读《法律的道路》有感

霍姆斯**官被公认为是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和创始人,《法律的道路》是其前半生法律思想和理论的总结,较为集中的表达了霍姆斯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归纳,对我们理解霍姆斯**官的法律观和理论倾向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律的道路》的文本中,霍姆斯**官以其精彩的演讲为法学院的学生阐明了一条通向司法实践的道路。下面我就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中提到的一些观点谈谈我的看法。

霍姆斯在开篇的时候就说道,“我们学***,不是去研究一个秘密,而是去研究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霍姆斯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官行使公共权力,并且如果必要,国家的全部权力都将被用来执行他们的判决。当人们想知道他们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这种权力的威胁时,他们往往会花钱请律师为他们辩护或提供法律咨询。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是一种职业。“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即**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霍姆斯的这种观点带有很强的实用主义色彩,不再把法律置于神秘的神坛之上,体现了法的**作用,即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将有怎样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这里的行为也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霍姆斯有着不同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独特观点。首先霍姆斯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他认为“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在表现。法律发展史也是我国民族道德发展史。

”我认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点是毫无疑问的。它们在生产基础和服务目标上有着密切的联系,即一个社会的法律和道德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产生的,为这个基础服务。法律与道德不仅相互渗透、相互保护,而且相互制约。

同时,霍姆斯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的混淆是法律道路上的一个陷阱。之所以要将法律与道德分离,是为了“正确研究和精通作为一个具有完全理解到界限以及一套包含在明确界限内的教条的行业的法律。”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面对的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如果我们脑海里没有明确的法律与道德的界限,那么道德很容易通过语言的力量引导我们进入一个又一个的领域,因为“没有什么比在法庭辩论阶段依这些用语的道德含义来解释并陷入谬误中更简单”,这样审判就会陷入无休止的争论,这不利于我们对案件的合法、公正的判决,从而影响司法权威。

只有理解法律术语与道德术语之间的明显界限,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本意。

同时霍姆斯还提出了著名的“坏人”理论:“如果你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其它东西,你必须从坏人的角度来审视它,坏人只在乎这种知识能使他**到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会在良心的模糊约束中找到他行为的理由,无论是在法律之内还是在法律之外。”霍姆斯所说的“坏人”是指“非道德的人”,而非“不道德的人”,前者的内心评价体系当中没有道德标准的存在。

他们根本不在乎道德评价,只在乎法律会对他们做什么。“坏人”在行为时,只考虑其行为会给他带来的现实性的后果,没有考虑其行为的价值。“坏人”行为的立足点,是其行为带来的现实利益。

法律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道德关系到人们良好和正当的动机和行为。只有从这种“坏人”视角研究法律,想要学***握法律的人才能把法律和道德更严格地分离。

在演讲中霍姆斯还批判了认为“在法律发展中唯一起作用的而力量就是逻辑”的观点。诚然,逻辑在法律的运行中十非常重要的。高校经常开设法律逻辑课程,以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但是逻辑并不是万能的。

霍姆斯认为影响法律判决的不是看似绝对有效的三段论推理,尽管这种“逻辑的方法和形式迎合了每个人心中对于确定和安宁的渴望,但确定通常是一种幻想,而安宁也不是人的命运”。霍姆斯敏锐地指出真正对法律判决起重要影响作用的是法官“对时代必然性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僚所共有的偏见”。具体而言,当我们用“三段论”来处理一个案件的时候,通常我们只要知道大前提和小前提就能知道结论。

立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大前提,而小前提则要求法官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和认定。这在简单案件中的确是非常好的解决思路,高效而精确。但是,在疑难案件中,作为小前提的事实,必然要受到法官经验的限制,受到法官个人情感偏好的影响,诸如法官的个人经历、政治偏向、道德标准等等,对最终的事实认定都会有影响,判决就不会是已经给定了的答案,而是存在变数的。

而作为立法确定的大前提,也存在着对于相互竞争的立法根据的相对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霍姆斯说到,“关于立法政策的问题存在一个隐蔽的、意识朦胧的斗争。”

除此之外,霍姆斯还提到“每个律师都必须知道些经济学。”我十分赞同这种观点。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和心理学对丰富和拓展法学研究视野具有重要意义。

实证研究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与之前学术研究所运用的教义学、法条主义有很大的区别,不再是简单机械地对法律进行解释和提出对策,而是从法律在社会中实际运行存在的问题里寻找课题进行研究,对法律本身以及司法实践改革都可谓大有裨益。

at the end of his speech, holmes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of jurisprudence to the lawyers. “theory is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the dogma of the law,” he said, “as the architect is the most important man who takes part in the building of a house.” holmes also mentioned “jurisprudence is simply law in its most generalized part.

every effort to reduce a case to a rule is an effort of jurisprudence, although the name as used in english is confined to the broadest rules and most fundamental conceptions. one mark of a great lawyer is that he see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broadest rules.” holmes viewed the role of jurisprudence in the perspective of a judge and in the experience of judicial practitioners.

he talked about the value of jurisprudence in dealing with cases for judges and lawyers. it meant telling law school students present here that it was important to learn jurisprudence and jurisprudence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future, especially in the case of problems, jurisprudence can help them judge the case better.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some people hold the view that the law is only a purely a tool. therefore they think it is enough for the legal workers to be familiar with department laws and provisions and be able to handle disputes and try a case. this view has influenced the position of jurisprudence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fact, this view is obviously wrong, because it ignores the truth behi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when we meet the specific cases which require us to judge the value and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the relationship, the jurisprudence will provide a basis for the legitimacy of our judgments. judges and lawyers deal with every case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jurisprudence.

the value of jurisprudence is essential to jurisprudence and jurists. the study of jurisprudenc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anyone who is learning the law and is determined to take the law as the industry. just like holmes said, “it is though them that you not only be***e a great master in your calling, but connect your subject with the universe and catch an echo of the infinite, a glimpse of its unfathomable process, a hint of the universal law.

”therefore, we should pay enough attention to the study of jurisprudence. learning jurisprudence is not only an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and principles of law, which more important is that to develop the way of thinking of the legal person. this way of thinking, has a great importance of academic research and specific legal practice in our future.

法律读后感 篇2

以上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一章中关于三个法律定义存在争议问题的一个理解。

法律家们赞扬或指责法律或其实行时,最频繁使用的词语是“正义”或“不正义”,而且在他们的著述中好像正义的观念和道德有共同的范围。的确,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认为,在批评法律调整方面,正义占有最为显赫的地位,然而,重要的是看到正义是道德的一个片面,法律和法律的实行可能具有或缺乏不同类型的优点。

哈特认为法律作为控制社会的手段,加大其在实践中的更有说服力,必要引入一些因素,它们不是由命令(order)、威胁(threat)、服从(obedien-ce)、习惯(habits)和普遍性(generality)这些构成,而是“正义”与“公平”。因为我们可以理智地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正义的而是好法,或因其是不正义的而是坏法;但不能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良法而是正义的,或因其是坏法而是不正义的。如果人们看到大部分使用正义和不正义词语的批评几乎都能够对应地以“公平”(fair)和“不公平”(unfair)的词语来表达,正义的特征及其与法律的特殊联系就开始出现了。

公平显然不同与一般的道德范畴,在社会生活的两种环境中谈论公平是有意义的。其一,我们关注的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个人群体的待遇方式,以及他们之间的某些负担或利益分配。所以,典型意义的公平或不公平就是“份额”。

二是某种程度的侵害由人作出从而补偿或赔偿请求被提出来的时候。当然,它们并不是唯一一个用公正或公平的语言进行评价的环境。

我们谈论的不仅是分配或补偿的公正或公平,还有法官的公正或不公正,审判的公正或不公正,以及某人被公正或不公正定罪的事实。一旦正义在分配和补偿事务上的最初适用得到理解,这些正义观念的派生用法即可说明。

在我看来对法律制度的正义要求始终是存在。如奥古斯丁所说:“没有正义而充斥着强盗团伙的国家是什么?

”但是正义问题毕竟与法律总是有很大的不同。“以正义为名进行的批评并不限于特殊案件中的适法,而且法律本身常常被评论为正当或不正当。”

正义标准是一种更为严格的法律标准,是一种难以达到的标准。“我们可以理智地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正义的而是好法,或因其是不正义的而是坏法;但不能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良法而是正义的,或因其是坏法而是不正义的。”

最成问题的是正义标准常常不具有可操作性。“当我们从适法的正义或不正义问题转向用正义或不正义的术语对法律本身进行批评时,明显的事实是法律本身不能确定个人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因为正义与否要联系具体的情况,而这对法律来讲是过于复杂而无法做到的。

不仅如此,“有关联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标准是可以随着特定的人或社会的根本道德观而变化的。”

说道这里我可以作出这样一个结论,正义是道德构成的一部分,所以说道正义必然离不开道德,而正义又是道德的基础,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可以说是这样的“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我认为法律之所以被人们说遵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符合人们心中的道德底线,而正义正是这些道德底线的一个支点,正因为有了这一支点,法律才会被认可,虽然说正义的法不一定是良法,但是正义的法却是一切良法的必要条件。所以说要想真切地了解《法律的概念》我觉得法律的正义和法律的道德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

读完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使我对于法律的定义有了更深的认识,而其中关于正义与道德对于法律的作用有了一个更近一步的认识。具备正义的法律可能未必是一部良法,但是我认为一部良法所必须具备的正是“正义”。 在这我觉得自己真是受益匪浅,获益良多,至此我才认识到自身对法学的认识尚未肤浅,还没达到深入理解研究的程度,还需继续努力,希望对法理的的认识能更上一层楼,同时谢谢老师教导!

法律读后感 篇3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主要从家族、婚姻,社会阶级、宗教与巫术等几个方面较为详尽得描写了吾国传统社会的现实形态,在终章则着重于意思形态上的讨论从礼与法、徳与刑、以礼入法等方面阐述影响吾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并不忽视制度后面的概念,真正做到见微知着。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吾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思形态的核心,是吾国社会的基础,也是吾国法律所注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对于本书在传统社会现实形态上的考证,此处暂不赘述。且讨论传统的意思形态的演变以及其对现阶段吾国法律思想的影响。总所周知,吾国虽然已然迈进了21世纪,吾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早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主导社会的思想文化也随着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也逐渐脱离了吾国传统的藩篱。但这一过程是剧烈的、不自主的同时也是畸形的。再加上现阶段社会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在城市地区随着普法活动的深入或领导的重视或可缓解,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发生了那么多危害社会的恶性事件。而同时在吾国广大农村地区,根本没有现阶段先进法律意识观念的存在,主导他们生活的还是数千年来的老一套。 而在吾国历史上,凡是涉及法律思想方面问题的争辩,就难以绕开儒法而家的争辩。儒家讲道德、法家讲法律;儒家是德治、而法家是法治。显而易见的是二者在实现方式上是不同,而其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上是共通的。若将法分为准则法与技术法,则儒法二家所争论的实际上集中于技术法层面,在准则法层面上其实是一致的,如《礼记。经解》云:“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故衡诚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欺以奸诈。”而法家的代表管子曾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钜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二者俱言绳墨规矩,所谓的绳墨规矩其实就是社会的准则法。要求许多文集上关于“礼”或者“法”的概念其实是没有区分的,因为二者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德与法,同是行为规范,儒家的行为规范是道德,而法家的行为规范又何尝不是道德。 而在技术法层面,二者由于在实现方式上的不可调和而出现了矛盾。儒家的道德规范是“礼”,其方法重在教化,重在对人的心理改造,使人的心良善,其认为这是最为彻底、最积极的方法。教化的价值在于“绝恶与未萌,而起敬与微妙,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是百姓没有作恶的动机,教化既成,人心可正,永不为恶,如此社会便可长治久安。而法家的目的在于禁奸,对于劝善并无大兴趣。法家更愿意以刑来达到法治的目的,或可言实现法家的道德规范。管子云:“行令在于严罚”。韩非子云:“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重刑可使人畏怯慑服,不敢以身试法。虽言重刑,但究其最终的目的,实者在于“以刑去刑”之目的。 儒家以礼伟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儒家以德教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儒法之对抗由此可见。但至于汉后,由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法儒两家的融合,汉以后的儒者虽主张德教,却绝不排斥法律、也不反对以法作为治世的工具,而是把握住立法的机会,以礼的原则和精神,附以法律的制裁,达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的目的。法家在准则法层面既与儒家思想本无实质差别,在技术法层面上又被儒家的礼所取代。最终导致法家在历史上的名存实亡。其在技术法层面所强调的一些原则也渐渐消弭于历史的长河,所遗留的一些价值观念唯有积极迎合与儒家之谓善的追求才得以苟延残喘。 儒家思想由于得到历代统治者的青睐而在吾国传承了数千年,儒生开始成为读书人的代名词。吾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车轮开始启程,加上佛家思想的传入,从此吾国的法律思想史揭开了法律儒家化、法官儒生化、民众法律思想鬼神化的序幕。恰如冯友兰所言:“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治实法治之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的具体实现。故两千年来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方面,或有不如佛道二教者。”传统吾国在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形态以及以宗族血缘为联系的社会联系使得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并不突出。在统治者大力推广儒家法律思想的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迅速在各地普遍地适用,并深入人心。 直到清末法制变革,“庚子之乱”之后,经刘坤一、张之洞于光绪二十七年五月及六月两次会奏变法之后,上谕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拖尾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这部新律,才把我国数千年的传统精神予以修正。官秩服制良贱等阶级的废除是对施行了千年的儒家法律思想,即“礼”的严重挑衅。()是一次在准则法层面上的重大革新。但终究与当时的道德观念发生严重的冲突,之后附加的《暂行章程》,已然把《新刑律》的精神徒然阉割。由此可见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冲突的水火不容。 西学东渐的逐渐深化,对于在儒家思想藩篱浑浑噩噩千年的民众而言无疑是一次机会。但在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由于不同时期各种不同的原因,使西方哲学常常陷入跌宕起伏的困难境地,因而没有取得本来可以取得的学术成果。如知道现在已经出版的西方哲学家的全集,也只有很少的几部。研究西方哲学时一般介绍性的多,深入论述性的少:简单移植的多,创造性吸收的较少:在比较与伙同研究中粗浅的比较与表层的会通较多,有深度的比较与能超越的会通较少。透过论着,可以看出我们对西方哲学的认识,总得说,长时间还停留在表面的与较浅的层次上,像印度哲学那样在吾国扎根下来进行繁衍的西方哲学不多。五四新文化运动,“民主”和“科学”的启蒙,虽然也热闹了一阵子,但在当时的吾国真正接受了德赛二先生的又有几个呢?陈独秀曾指出“其数目几乎不能列入统计”。再如,马克思主义启蒙也没有避免启蒙不力的这个观点,因为“五四”以后,随让马克思主义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但吾国共产党成立后便卷入积累的革命斗争,加上“中国马克思主义启蒙在国际教条主义影响下”。因而,取得政权后怎样通过社会主义道路实现现代化,思想上的准备与理论上的修养都“是不够的”。 作为西方社会走向现代化的理论总结,体现时代精神的近现代西方哲学的曙光,虽然有不少先觉者觉醒与奋起,但是对于整个中华民族,多数人还在它的影响之外,由此带来的消极后果是,是国人长期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的思想观念与思维方式,在传统惰力的束缚下难以解放出来,使吾国“走出中世纪、迈向现代化”所需要的理性觉醒与成熟。即文化变迁迟迟不能实现。

法律读后感 篇4

在我大学的课程安排中,有一门选修课是法律课程。虽然我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但我对法律这个领域一直有浓厚的兴趣,因此我选择选修了这门课程。在课堂上,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谨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性。


在课堂上,我们学习了很多关于法律理论和实践的知识。教授通过案例分析、法律文献阅读和模拟法庭辩论等方式,生动地向我们展示了法律的运作机制和应用场景。特别是在模拟法庭辩论环节,我们分组扮演双方当事人,围绕具体案例展开辩论,这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实践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通过学习法律课程,我还明白了法律是一种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监督者。只有遵守法律,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让我深深敬畏,也让我更加珍视法律这个社会规则的存在和作用。


在法律课堂中,我还学到了法治精神的重要性。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是通过法律来规范民众行为,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只有在法治轨道上,社会才能持续发展繁荣,民众才能安居乐业。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通过观后法律课堂的感悟,我深深体会到了法律的伟大和崇高。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会时刻铭记法律的精神,自觉遵守法律,不做违法乱纪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守法创造的好公民。同时,我也会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社会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观后法律课堂,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也使我意识到了自己在法治社会中的责任和使命。希望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能够不忘法律守法守则,与法律同行,做一个合格的法治人。

法律读后感 篇5

摘要:《中国法律与社会》是瞿同祖先生的著作。这本书除了导论和结论外,共有六章。

第一章。家庭;第二章,婚姻;第三章,阶级;第四章,阶级(心态);第五章,巫术与宗教;第六章,儒家与法家。通过这些内容,作者阐述了中国的法律和中国古代社会的状况。

这本书将中国古代由汉至清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以察明中国古代法律由汉至清有没有重大变化,让我们了解到我国古代法律之所以没有走与西方相同法治模式的文化根基。

关键词:中国法律中国社会礼

儒家与法家都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是在于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第六章阐述了儒法思想的异同,以及儒法思想的融合过程和原因。

儒家思想的主要特征是“别”,即别亲疏贵贱。儒家根本否认社会是整齐划一的,认为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该有贵贱上下的分野。“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

”一切享受与社会地位成正比例也是天经地义的。贵贱上下的分野,是基于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才能情性的,可以说是以社会优异或社会成功为条件的社会选择。此外,还有一种分异则是存在于亲属关系中,一辈份、年龄、亲等、性别等条件为基础所形成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分野。

贵贱上下决定每一个人的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亲疏、尊卑、长幼则决定每一个人的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卑事尊,幼事长,二者之间形成优越与从属的关系,生活方式互不相同,彼此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然而如何是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自是最切要的实际问题。

礼便是维持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礼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是用以达到“有别”的手段。礼节因人而异,是否符合礼节永远离不开演员的社会地位。礼既能节制人欲,杜绝争乱,又能使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完成伦常的理想,建立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而达到儒家心目中的理想社会。

所以,儒家极端重视礼,欲以礼为治世的工具。

法律读后感 篇6

如果可以把书分为硬书和软书两类,那么《法律的概念》无疑使一本硬书。在阅读方法的选择上,笔者反复思考,在分析的基础上,实证研究对于未来法律研究的重要性非常明显,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净化一些粗糙理论的作用,因此,本书对作者还是精读都是必要的。

阅读通常从问题开始。这个过程可以回答许多以前的问题并产生许多新的问题。产生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似乎是无穷无尽的。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

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我没有力气沿着这条路去读那本重要的书,我认为这本重要的书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笔者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

为什么那个人在当时和那个地方会提出这样的意见(甚至完成这样一篇文章)?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笔者,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笔者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法律的概念》是一本法理学上的经典之作,要从全书而论,比也泛泛了之。因此,笔者将从《法律的概念》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这一角度展开叙述,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法律命令说

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经久不决的反复问题。法律概念的命令说,就是对这一问题的一种回答。

法律作为一种秩序的概念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基于《法律的概念》一书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主要是对19 世纪著名的英国法学家、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约翰.

奥斯丁坚持法的命令说的批判。再此边只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

奥斯丁在其《法理学的范围》中指出:“ 法律一词或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什么是命令呢?

奥斯丁说:“如果你向我表示或告知一种进行或停止某种行为的希望,而当我拒绝按照你的希望去行动时,你则以一种灾难来惩罚我,因此你对我的希望的表示或告知就是命令。如此而言,作为命令的法律总是和制裁相联系的。

在奥斯汀看来,法律是主权国家颁布的一项强制性命令,对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得到制裁的支持。完整的法律概念由主权、命令和制裁构成,强制是法律的基本特征。

二、哈特对法律概念命令说的批判

哈特是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是奥斯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继承者。但是,他不同意奥斯丁关于法律概念的命令说。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 哈特对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法律概念的命令说作了详尽的批判。

哈特首先指出, 奥斯丁把法律说成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威胁为后盾的强制性命令相当于强盗持枪抢劫的情况:一个强盗举着手枪对一个银行职员说:“把钱交出来, 否则就要你的命。

”但是,强盗的命令与法律是有区别的:前者以暴力和伤害为后盾,后者以权威和权力为后盾;前者是对银行职员单独发布的,后者则是对多数人发布的。显然,奥斯汀的法律定义过于简单,这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概念模型。

所以,如果说指挥理论的弊端很简单的话,其实我们可以在这个简单的模式中加入内容,最终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法律概念。哈特循着这一思路,认为法律应该是这样一种命令:凡是存在法律制度的地方,就必定有这样一些人或团体,他们发布以威胁为后盾、被普遍服从的普遍命令;而且,也必定有一种普遍的确信,即确信如果拒不服从,这些威胁就可能被付诸施行。

同时,也必须有一个内部第一、外部独立的个体或群体。如果作者相奥斯汀一样,把这种至高无上、独立的个人或团体称为主权,那么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将是以个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秩序。发布这种命令的人可以是君主,也可以是君主的下属。哈特则认为,这个按命令模式完善起来的法律概念仍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它完全无法说明现代法律制度中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

因此,哈特从内容、适用范围、生产方式和主权四个方面对秩序理论进行了批判。

首先是法律的内容。在这方面,哈特指出,只有刑法与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秩序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然而,在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刑法之外,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法律,其中最明显的一条就是赋予各种公私权力的法律。

其次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在这方面,哈特的论证较为简单。他认为,根据简单的命令说模式,主权者作为法律命令的制定者,其法律只适用于他人而不适用于制定者本人。

但是,关于立法,本质上不存在只针对他人的东西。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都规定了立法者的法律义务。就刑法规则而言,立法者还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这就是法律的普遍性特征。

再次是法律起源的方式。对此,哈特指出,命令说的简单模式断言:所有的法律,如果剥去其伪装,都可显露出与立法的相似之处,其作为法律的地位归于有意的创制法律的活动。

哈特认为,这种将法律渊源归于立法活动的观点是有问题的。最明显的是,作为一种法律习惯,它并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式产生的。

最后是主权者学说。哈特指出,主权理论意味着,有法律的地方,必须有一个或一些人拥有主权。只有他的命令是法律。他习惯于被别人服从,但不习惯于服从别人。哈特对主权者学说批判的思路是:

一是关于服从习惯的观念。他认为,服从习俗的概念是主权理论的基础。习惯是否足以解释大多数法律制度有两个重要特征:

;二是关于法律之上的主权者的地位。他说:“我们这里将考查该最高立法者的这个法律不可限制的地位对于法律的存在来说是否必需, 以及对立法权的法律限制存在或不存在能否根据习惯和服从来解释。

”哈特从以上四个方面对法律概念的命令说全面批判之后写道:把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强制命令这种简单模式在各关节点上都未能反映法律制度的某些特征, 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这一失败的根源就在于:

命令说将法律的基本要素规定为主权者、命令和制裁, 而这些要素不可能由它们的结合产生出规则的观念。

三、笔者总结

在我国法学理论中,它一直被视为法律的基本特征。然而,从哈特对法律秩序理论的批判中,笔者受到启发,认为将强制作为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值得商榷的。

什么叫基本特征?基本特征之基本,意即贯穿始终。

然而,强制性能贯穿法律的始终吗?回答是否定的。

从我国法学界的法律概念来看,它主张一种规范的法律观,认为法律是一些规范的总和。根据这一法律观点,所有规范都可以分为两类,即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当然,它也可以分为一种权利规范,具有义务和权利的双重特征。

在这些不同性质的规范中,我们认为只有具有义务或两者兼有的规范才具有强制性特征,而纯权利规范则不具有强制性特征。因为对于法定义务而言,其强制性特征是明确的、不争的。但是,权利性规范就不同了。

在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自主性是法律权利的一个基本特征。所谓权利的自主性特征,是指权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自己决定是享有或放弃自己的权利。因此,法律只能为公民设定权利,不能强制公民享有或放弃权利。

强制性作为法律的基本特性在我国的法学界也就失去了立足之基。

至于什么才是法律真正的基本特征,笔者在哈特的书中并不能得到详细的解答,也不包含在此篇读书报告之内。

《法律的概念》是一本文辞理性冷静又不失睿智的书,在读书的过程中笔者得到了很多启发,受益颇多!在此,也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指点,谢谢!

法律读后感 篇7

所以读者可能找不到之前介绍这本书的材料中总结的观点。

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

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关键词]哈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故事服从意象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

《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阅读通常从问题开始。这个过程可以回答许多以前的问题并产生许多新的问题。

产生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似乎是无穷无尽的。

在这个过程中,知识的质量和数量都在增长。

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

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

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我没有力气沿着这条路去读那本重要的书,我认为这本重要的书不能这样对待。

法律读后感 篇8

我以前认为法律离我们很远,不关我们孩子的事。直到我看了《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读本》后,了解了很多以前从来没有听说过的知识,才发觉法律一直在我们身边,如果想要让自己健康快乐地成长,学好法律知识是很重要的。

通常有些学生喜欢取笑别人的名字。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又比如说:

爱国爱校、尊师重教,既是一个好学生应有的道的品质,也是守法的体现。

书里还提到了,要健康上不沉迷。的确是这样的。现在网络很发达,很多孩子都沉迷其中,不能自拔,这对我们影响很大。

我也是玩游戏忘了时间,经常为此挨骂。读完这本书,我知道原来的伤害不仅仅是这些。年轻人的思想还很不成熟,辨别能力低,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容易上瘾,导致视力下降,身心健康;容易上当受骗,甚至走上违法的道路。

络脉犹如一把双刃剑。他们可能给你带来知识,也可能使你的成就一落千丈。作为一个学生,我们不应该违背父母和老师的劝阻,我们不应该放弃学习。如果你每天都沉迷于游戏,未来的结果一定是可悲的。

这本书告诉我们一些保护自己的方法,比如不吸烟、不喝酒、不吸毒、不沉迷网络、不打架、不赌博、不看坏书、不进酒吧、不买彩票、不进舞厅等。一切不良的行为要远离。

让我们点亮心中那盏法律的明灯,要从小学法、知法,从而慢慢的懂法、守法。如果我们学好了法律知识,就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害,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这对我们的成长非常重要。

法律知识对我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名词,它是如此的深刻和难以理解。但是,《法伴我成长》知识读本,让我对法律知识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和了解。书中通俗易懂的内容,给我上了一节生动的“法律知识课”

这本书例举了中小学生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我一打开这本书,书中简单易懂的内容就会深深地吸引我的目光,让我乐在其中。《识别坏人有“慧眼”》中的小威,他遇上坏人绑架后,就假装什么也不知道,使歹徒认为他不怀疑,从而放松了对他的看管,让小威逃脱成功。《早恋是个大陷阱》中,小芳和大为早恋,导致小芳学***,最后小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与大为分手,开始了新的求学旅程。

还有好多的故事,个个都值得我去深思,去体会。我们应该用法律**来制止悲剧的发生。作为一个小学生,我们经常说,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和纪律,这是基础。

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现在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反法律就行了”,那就请你赶紧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灾难,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后悔呢?

所以我们现在必须从一个合格的小学生开始。今后,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的时候,我们才能真正成为一个知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读后感 篇9

《国王的法律》是一本描写国王颁布法令、规范国民生活的法律文化读物,本书通过描述一国王颁布法令的过程,展现了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国王在书中被描绘为一个英明的统治者,他颁布的法令能够保障国家的稳定和秩序,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本书通过生动的故事情节和精彩的插图,深刻揭示了法律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让读者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在国王颁布法令的过程中,他首先会听取各方意见,了解民情民意,并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法律。国王的目的是要保障国家的和平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维护人民的权益和利益。在书中,有一则描写国王听取各方意见的情节,让人印象深刻。国王在听取人民的意见时,不仅仅是听取一方的声音,而是要兼听则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从而制定出符合国情国民心愿的法令。这种做法显示了国王的英明和睿智,也体现了他对国家和人民的真正关怀和担当。


书中还描绘了一些国王颁布法令后的情节,让读者更加了解法律对国家社会的影响和作用。法律是国家的命脉,是社会的纽带,是人民的保护伞。《国王的法律》通过生动的案例和精彩的故事情节,展现了法律对国家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书中,有一则描写国王颁布法令后改变了整个国家命运的情节,让人深感震撼。法律的力量是巨大的,它可以改变一个国家的命运,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通过这些生动的案例和故事情节,读者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同时也对国王的睿智和英明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在国王颁布法令的过程中,关键是要让法律得到贯彻执行,确保法律的效力和权威。国王在书中被描绘为一个严格执行法律的领袖,他会严格监督法律的执行,确保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得到保障。在书中,有一则描写国王确保法律得到执行的情节,让人深感敬畏。国王的睿智和坚决,让人民深感敬佩,也让法律的权威得到了保障。通过这些生动的情节和描写,读者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也对国王的睿智和英明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小编认为,《国王的法律》是一本具有深刻内涵和生动描写的法律文化读物,通过展现国王颁布法令的过程和影响,让读者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法律是国家的命脉,是社会的纽带,是人民的保护伞。只有通过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法治理念,才能够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实现国家繁荣发展的目标。希望读者能够通过本书的阅读,对法律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也能够珍视和尊重法律,共同致力于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实现国家繁荣发展的梦想。愿法律的光芒永远照耀着我们的心灵,让我们共同携手努力,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新时代。

法律读后感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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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荒唐的霸道

张之洞曾说过:世界的光明,人才是指风风雨雨,其表面在政治,其内在在学习。是时,国运颓危,列强环伺,传统频遭质疑,西学新知亟亟而入,中华现代学术的转型完成于该混沌时期,于切磋琢磨、交锋碰撞中不断前行。

学习和思想的新变化,使社会各方面全面转型,为中国的复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瞿同祖老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正是怀着这样一种精神,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的法律作为整体进行剖析,加以讨论与比较,以达到阐释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的目的。此外,本书还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从汉代到清朝的巨大变化,介绍了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使中国现代学术的成功转型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等级制度森严,“亲亲尊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儒家理念深入到法律条文中。正如本书第一章所阐述的有关“家族”的相关法律。我国古代对不孝罪的处罚是以加重原则为基础的。

不分故意过过失,不分违犯的性质如何,也不考虑出发点如何,只要有了伤害长辈的行为,一律以重罪论处。甚至长辈的自杀只要与晚辈有关,晚辈都逃不了同样严重残酷的刑事责任,都属于背礼违法、罪有应得。儒家思想对“孝”的重视与强调,在本章关于亲属的刑罚制度中有了很好的体现。

不难看出,古代刑罚制度与儒家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的人治与封建制度密切相关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 1 页共 4 页

社会等级制度的建立与统治阶级自我权力的肯定和扩张密不可分。

在中国历史上,它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表现在政治、社会、生活等方面。这本书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对妻子地位的描述。《说文》中写到,“妻与己齐者也”,名义上,夫妻的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古人的传统思想是“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女子始终受男子的意志和权力支配,自生至死可谓都处于“从”的地位。在夫妻间相互伤害的刑罚体系中,妻子伤害丈夫的刑罚比普通人更为严重。

甚至强调了:不论是否有理由,妻皆不能行使自卫,即使在情势危急之下也不例外。然而夫过失杀妻例得不问,即使夫故意致妻死亡都有“妻命为轻,祖宗嗣续为重”为理由而俱入可矜。

由此,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当今社会仍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而且并不是一时之间便可磨灭的理念,这种思想不是一时兴起的,而是已经传承了上千年,要使整个中国都改变这种观念,是一场仍将要延续很长时间的持久战。我认为,所谓的“礼”,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固化于社会秩序之中。这种社会结构虽然能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但也扼杀了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这也是中国落后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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