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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合同通用5篇

结算合同 2024-04-24

现在很多情况都会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因某件事当事方一起协商达成一致的一种协议,怎样写好一份合同?笔稿范文网小编为您提供了一篇关于“结算合同”的文章您一定不要错过,希望您能喜欢该文的写作技巧!

结算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保证工程结算的准确性,甲方原将 工程的工程造价结算工作交乙方来完成,经双方商定,达成如下共识条款:

一、结算编制内容: 工程的合同约定甲方所承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工程造价结算编制。

二、承包方式:

乙方按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完成 工程的工程造价结算编制,采用按总价承包形式包干,总价款为 , (大写: 元整)。

三、结算费用的支付方式:

乙方编制完成的结算与建设单位(甲方)核对认定结算报告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套结算书电子文件(EXCEL格式)并交付全套纸质资料。移交结算书时甲方应付清全部款项 。

四、甲方责任:

竣工图、材料价格核定单、工程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

交乙方整理装订完善,并负责所发生的资料费用。

3、 按约定时间付给乙方费用报酬。

五、乙方责任:

保量完成甲方整个工程结算的编制、核对工作。

2、 负责结算备查资料的收集装订。

3、 保证在甲方与审计单位约定时间内进行认真核对工程量及工程计价完成审定报告。

六、其他:

乙方领到甲方支付的费用报酬,以出据收条为准;若甲方要求开正规发票,所缴的税费由甲方负责支付。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希共同遵守执行;双方帐款结清后,本协议自然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结算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为了方便于乙方核对数字,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先取得“_________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以下简称“发票”)后付款的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为了确保甲方开具给乙方的发票不被人冒领,乙方每次领取甲方的发票时,均需出具领取发票函(格式见附件一)并附有签名式样。领取发票函均要盖乙方的公章,每张函自签发之日起____天内有效。

第二条 乙方须在每月____日前至甲方签领发票,不得以未签领发票为由延迟或拒绝向甲方付款。

第三条 甲方提供发票的汇总表是以通知单格式为准。

第四条 乙方所指定人在领取发票时,应核对所领取的发票与通知单是否一致,若无异议,将在登记表上登记相关项目。

第五条 乙方承担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字领取发票后遗失的一切责任。乙方不得以遗失发票为由而拒绝向甲方付款。

第六条 乙方应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字后____天通过银行转账将相关费用如数的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乙方自乙方指定人在登记表签字后对发票有异议须在____天内提出,否则,甲方将按发票汇总表上所记录的金额进行结算。若发生异议,将对无异议部分的发票进行先付款,后才对有异议部分的发票协商解决。

第八条 乙方只有在结清上一次领取发票的款项后,才能领取新的发票。

第九条 如果乙方不按本合同的操作规程领取发票,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此协议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为《费用结算协议》的必需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是费用结算协议的附件,其效力一样。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结算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工程楼,(合同号及签订日期:)已施工完毕。

经甲乙双方协商,结算造价单价包干元/㎡,按乙方实际施工建筑面积合计㎡,结算包干总价共计(小写),(大写)(此包干总价含乙方所施工土建、安装等工程全部工作内容,包括工程成本,应计取的各项措施费、规费、税金、管理费等及乙方合理利润),乙方承诺不再增补结算资料及工程造价。

乙方将所施工标段竣工资料,报质监站审验合格,并开具备案证书,并交出所持各楼号钥匙。扣除应缴相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各项规费、已支付进度款、企业管理费、质量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后甲方即支付剩余款项。

乙方所欠农民工工资、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材料供应商货款等甲方有权审核,并监督乙方发放。以上完成后甲方即支付剩余款项。剩余款项乙方同意以部分现房或现金形式支付。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款项后,乙方的任何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全部由乙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任何后果由乙方承担。工程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国爱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剩余款项共计:(小写)(大写)

此结算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安阳市冶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甲方(签字):

乙方:

乙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结算合同【篇4】

编号,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交通银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甲方向乙方提交交通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下称“开户申请书”),申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下称“账户”)。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所称“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

第一条 账户的申请与开立

1.1账户内容

(1)户名, ;

(2)账号, ;

(3)账户性质,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

甲方的其他开户资料信息以开户申请书的记载为准,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变更事项以交通银行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的记载为准。

1.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向甲方提供账号,账号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具有专属性,仅限于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使用。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按照办法规定为甲方开通账户。

1.3甲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贷款转存的一般存款账户外,须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银行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条 账户的使用

2.1乙方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支付结算种类和流程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2.2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不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乙方要求另行签订协议的账户服务。甲方需要该等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2.3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的规定发出的收付结算指令,但对于错误、不明确、不完整或其他无法执行的收付结算指令,乙方没有义务执行,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4甲方使用账户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遵守支付结算纪律,并遵循乙方的相关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

2.5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由选择使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支付结算工具,但应以符合相关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条件为前提。

2.6甲方应对账户交易的合法性和结算收付资金的合法性负责。

▲▲2.7账户使用及账户服务过程中,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当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票据、凭证的工本费、账户管理费等。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所涉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

▲▲2.8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乙方有权调整与账户或账户服务相关的收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收费项目、收费账户的类别、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时间或收费方式等。乙方设立新的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其他收费事项的,将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公告。甲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2.9甲方应诚实配合并接受乙方根据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对账户的年检、对账户取现和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规定、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监督、对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的管理,以及其他任何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账户的管理工作。

2.10甲乙双方应对账户的结算收付情况进行账务核对。乙方应定期按甲方账户收付发生额向甲方提供对账单,甲方应及时核对。对乙方发出的附有余额调节表的对账单,甲方应认真核对,并在乙方规定的时间(20天)内向乙方返回核对结果或确认信息,逾期未发出或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查实的,视为甲方无异议。

2.11 甲乙双方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其他服务协议中约定其他对账、确认方式的,按其约定办理。

▲▲2.12 对因乙方操作失误,将不属于甲方的款项误入甲方账户的,乙方有权自行划回。

第三条 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3.1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或其他开户资料的,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或将变更事项通知乙方并提交相关证明。

▲▲3.2甲方未按前款规定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或通知变更事项的,出现乙方无法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与甲方对账、账户往来的差错无法及时纠正等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3甲方解散、宣告破产、关闭、注销、被撤并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但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除外。甲方未按前述规定办理账户撤销手续的,乙方有权按办法的规定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

3.4账户未发生收付活动的期限超过一年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甲方自愿销户。乙方有权主动予以销户并将该账户结余的款项转入乙方设立的久悬未取款专户,甲方有权凭对账户有支配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向乙方主张账户结余款项及其利息。

▲▲3.5撤销账户时,甲方应将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交回乙方,无法交回的应向乙方出具无法交回的证明。因上述资料未交回乙方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预留签章的使用与管理

4.1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将签章卡片预留乙方处。预留签章卡片是使用账户的前提,甲方未按要求预留签章卡片的,不得使用账户。

▲▲4.2凡使用甲方预留签章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均视为甲方发出的支付结算指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3甲方如需更换预留签章,应按照办法及乙方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办理预留签章变更手续。甲方应承担预留签章变更前使用原预留签章所发出的支付结算指令的后果。

▲▲4.4甲方应妥善管理预留签章,遗失预留印章的,应按照办法及乙方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预留签章的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而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5对于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的转账支付依据,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的协议约定。乙方也可以与甲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乙方审核甲方支付结算凭证的条件。

第五条 保密

乙方应对甲方在申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和甲方账户的相关信息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6.1甲方是依法设立、根据办法的规定可以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6.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 甲方在申请开立、变更和撤销账户时以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及在各申请书中填写的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 违约

8.1甲方出现下列任一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停止为甲方提供任何账户服务、或者注销甲方账户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救济措施,

(1)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乙方开立账户;

(2)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乙方办理支付结算;

(3)违反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账户;

(4)出租、出借账户;

(5)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记载事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

(6)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7)在本协议第六条项下所做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8)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8.2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导致乙方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处罚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3因乙方错误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甲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使用账户可以期待得到的利益或利润的损失和任何商业信誉的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免责

9.1因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2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乙方无法按规定或双方约定执行甲方支付结算指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条 法律适用

10.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过程中的所有事宜,均按办法办理。

10.2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 本协议下乙方对甲方的通知或函件,依甲方最后通知的通讯地址邮寄后,经合理的邮递时间后视为送达。

12.2本协议项下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交通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交通银行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容申请书、交通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2.3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业务章后生效。如甲方系个体工商户的,甲方的签章为甲方签字。

12.4本协议正本壹式叁份,乙方持有贰份,甲方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甲方(公章) 乙方(业务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月 日

结算合同【篇5】

【摘 要】准确计量合同收入与费用,是施工企业核算的主要内容。由于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在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上也表现出一些特殊性。本文从现行会计制度关于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成本确认的规定出发,通过对完工百分比法运用实践的分析,揭示合同预计总收入不确定性的影响因素和合同预计总成本不确定性的影响因素,进而提出改进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确认的对策。

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是核算企业经营成果的关键环节,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建造合同收入更是企业利润的源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准确计量合同收入与费用,是施工企业收入与费用核算的主要内容。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所讲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工建筑物等。建造合同有建设期长、造价高等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建造合同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条件是: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完工进度的衡量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计量;第二种是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来计量;第三种是根据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来计量。

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与费用,考虑了施工企业的特点,使施工企业在确认收入和费用上有据可依,从而避免各会计期间的工程收入、费用产生大的波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工程项目的总成本,确保其利润。同时,使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合理地确认收入,保证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流入和经济结果的可靠计量,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

采用完工百分比,能在项目没有完成之前,确认各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应确认的收入,一方面能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的财务决策信息,另一方面能通过收入和费用等相关会计信息发现项目施工中的费用控制问题,便于加强内部控制,改善项目成本收入和利润。

确认完工百分比的一项依据是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这就要求企业做好累计发生的成本计量和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即企业必须准确的归集各类成本。

在企业做好了各项成本的确认后,采用完工百分比,合理预计总成本及施工利润的情况下,确认的收入不会有太大变动,由此利润变动幅度也不会很大。因此能保证各财务指标的相对稳定性。

采用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时,最关键的要素是确认完工进度,而根据完工进度的衡量方式,大多时候完工进度与当期累计发生的成本和预计总成本有关,因为施工合同履行期间不确定因素很多,所以施工项目预计总成本会和实际成本存在出入,进而影响每期成本和利润的确定。

实行完工百分比法对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要求很高,该工作并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还需要各部门的配合,要准确预测合同收入和成本,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而目前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还很低,管理手段也很落后,有可能降低施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因为施工过程中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有变动的空间,使得人为调节利润存在可能。在实际工程项目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中,很多企业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完工进度,这

种将完工进度与成本结合的做法,有利于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以及平衡各期的会计利润,但也意味着完工进度可以由企业内部控制,企业可以利用成本调节收入和利润,不能真实地反映施工项目的经营绩效。

根据完工百分比的运用条件可以看出,工程项目只有符合三个必须,即必须有合同总收入、必须有未完工程预计成本、必须有已完工程实际投入成本,才能使用完工百分比法。而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建造合同工程项目很难完全满足上述条件,比如地质、气候、工期、质量、安全、资金、不确定变更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建筑工程项目的收入、成本,因此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很难确定,有的工程项目甚至到工程完工时仍不能准确确定收入,只有完成最终结算时才能确定。若简单地套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将直接导致会计信息不准确。

“合同总造价”中包含有合同暂定金。合同暂定金只是工程造价变动范围的一项控制指标,将来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因此不能作为收入处理,应根据履行合同变化适度修正预计总收入。除上述暂定金外,“合同总造价”中的安全生产费、合同包干风险金等价金组成也需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不断进行修正,以确定“预计合同总收入”。 (2)合同数量清理修正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合同总造价”是根据招标方提供的数量或设计图进行投标报价形成的,但在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根据施工图重新复核施工图数量时,设计图与施工图之间有时会产生量差,导致修正“合同总造价”。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业务非常普遍。有技术、工艺方案的变更,也有工程实体发生变更,变更通常对“合同总造价”产生的影响。

由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繁琐,甚至工程完成后仍没有完成审批手续,因此,当工程项目发生变更设计项目时,很难预计总收入。

建筑施工合同由于跨期较长,合同履约过程难免产生合同违约责任。常见的合同违约行为有:施工图纸不到位、变更设计、延期支付工程款等,违约条款同样影响“合同预计总收入”。

对于工程实体部分,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耗用数量同工程数量成正比例关系,但工、料、机采购单价会随市场变动而变动;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只要项目管理规模确定,每个月的耗费也基本固定,并与工期(时间)成正比例关系,工期越长现场管理服务费用越多,因此相对整项工程又成为变动费用。对于上述成本费用结构的变动费用,在变动因素不确定的情况下,很难预计出未完工工程预计总成本。

由于工程施工时间跨度大,露天施工作业,工期、安全、质量、资金、气候、管理水平等因素都会影响整个工程的经济效益,每个影响因素的强弱程度、深度、广度都很难预估,并且每个影响因素的产生都可能带来诸多因素的连锁反应。例如投资方资金不到位,可能会延长工期,进而增加管理服务费用;资金紧张会带来生产原材料的赊购提高采购成本等。

建筑施工合同通常约定有质量保修期,如果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施工方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对于已完工程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会计部门能够准确统计完成,但已完工程后期可能产生的维修、保养费用则较难预计。

针对建造工程承包合同在确认收入和成本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确认易采用验工计价法。验工计价是指对施工建设过程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

普通工业、商业确认收入是根据当期“销售数量×销售单价”计算得出。施工企业将上述计算过程称之为“验工计价”。

日常业务工作的验工计价和收入产生不一致的直接根源在于计价时间的不同步:①验收条件导致的滞后计价,比如混凝土灌注需要经过28日强度才能计价;②半成品不予计价,比如桥梁桩基计价是以成桩为计价单位,成桩则包括挖孔、制作钢筋、灌注混凝土等工序,施工在前的挖孔等工序不予计价;③其他原因计价与实际完成不同步,比如投资方由于资金短缺,人为推迟计价,又比如所有施工实体条件都具备,但因为资料存在问题不予计价等原因所致推后计价,另外也有为某种目的采用提前验工(工程中称之为“超验工”)现象。

笔者认为,可根据投资方已批复的“验工计价”资料为基准,在该资料基础上修正验工计价结果作为会计收入处理,具体的修正方法为:

已完未验可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半成品未验,会计上可比照工业企业的期末在产品换算成完工产品的约当产量法计算完工工程数量;二是其他原因形成的未验工程,视同为完工工程数量计算验工价值。

运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时,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被掩盖在了收入与成本配比中,因此成本的多少不影响会计结果。但在运用验工计价法时,则需要考虑当期的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将同收入不匹配的成本往后摊销或预提列账,从而保持收入、成本的匹配一致。

施工企业成本费用可以按照普通工业、商业成本费用的归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期末则可直接利用会计账面成本作为建造合同成本看待。

通过上述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是现实工作中施工企业用于经济活动分析的常用方法,具有科学性,因此,可作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一种探索。

参考文献:

王微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0年)[J].立信会计出版社,2010.

李志远,杨柳,刘冬梅.施工企业会计实务[J].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

[3]吴从庆.试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及需要注意的问题[J].学术理论与探索,2011(9).

作者简介:嵇建康(1977―),男,浙江金华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本科毕业,浙江正方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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