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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通知精华

委员会通知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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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通知 篇1

北京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报送的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政函25号)、北京市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以部分资产改组募集设立“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证监发[1997]8号)及《关于推荐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提请中国证监会复审的请示》(京证监字[1997]39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筹)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按有关规定,从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期满半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五、该公司由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423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及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委员会通知 篇2

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 委,物价局:

为确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及相关地方实施细则得到有效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对于不标明价格的,如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根据未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或未公开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

二、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区别情况实施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如未标每套在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根据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如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费等,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处罚单位,按每个项目处以5000元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对于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的,按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对每个项目处以50万元的罚款。以上意见,请参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委员会通知 篇3

第五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有原则规定,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具体程序规定的,依照具体程序规定执行。

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未作出规定的其他程序,适用第二章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审查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62号)同时废止。

委员会通知 篇4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对于报送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情况通知(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欢迎参阅。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xx经济开发区党工委:

为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完善村党组织领导充满活力的自治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设立全覆盖。要把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作为做好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后续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建立健全村和城市社区党组织领导的村级各类配套组织统筹推进,确保所有行政村5月15日前全部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二、人员严筛选。要强化党组织审查把关,特别要把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政治关、法纪关、廉洁关和口碑关,提倡由非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和城市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依法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三、工作强督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情况将被纳入考核乡镇(街道)党(工)委抓村和城市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情况的重要参考。各乡镇(街道)党(工)委、xx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组织办和政府民政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眼踪问效,通过定期调度、抽査暗访蹲点调研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xx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务必于5月4日上午9点前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情况书面材料电子版,包括设立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报送县委组织部组织科邮箱w2067@。

xxxx县村和城市社区“两委”

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用词老辣,发人深思!

对于村(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运行情况报告

对于村级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调研报告

乡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监委会成立情况工作汇报(共6篇)

某乡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委员会通知 篇5

各有关单位、各位委员:

经研究定于12月中旬在南昌召开第八届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四次会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12月14日上午报到,会期一天半。

二、参会人员:第八届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全体委员

三、主要内容:1、品种审定;2、品种认定;3、品种退出;4、遴选2016年水稻主推品种;5、其他。

四、会议地点:南昌四季百瑞大酒店。

五、联系人:彭从胜。

六:联系电话:0791-86266464,13870057901。

附件:省八届四次品审会会议议程

2015年12月1日

委员会通知 篇6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委员会通知 篇7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

第九条 受理部门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

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费凭证领取受理通知。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六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审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

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由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

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

第十八条 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事项的,审查部门应当制作会谈记录,并由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会谈的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签字确认。

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事项简单的,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记录、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

第十九条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对有关举报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查:

(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二)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三)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四)直接进行实地核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核查方式。

需要实地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终止审查通知,经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委员会通知 篇8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设委员________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____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不是委员或业主。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2.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用费概预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但此规定不适用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__________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由__________解决。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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