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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要求,特制定以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必须达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二)确保重大活动来宾和工作人员不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药监、农粮、商务、工商、卫监各一名副职领导
成员:药监、农粮、商务、工商、卫监各一名工作人员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监局,陈俊源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指挥。
(二)成立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 员:药监、农粮、商务、工商、卫监各二名工作人员
具体负责接待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重点督查、巡回检查和驻点全程监督。
三、职责和任务
各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各司其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县药监局:按照国家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要求,负责对重大活动的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县农粮局:负责对定点接待单位使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农药残留量及活畜活禽瘦肉精的快速检测。
县商务局:负责对定点接待单位使用畜禽肉品瘦肉精的快速检测和安全供应。
县工商局:负责对定点接待单位使用的定型包装食品原料和供应的定型包装食品的安全监督。
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定点接待单位的饮用水和客房(含客房内水果)的卫生安全监督。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注重细节,层层负责。抽调得力餐饮监督员具体承担安全保障工作,将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餐饮监督员,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建立严格的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管领导要亲自指挥,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大活动餐饮安全监督负责人加强巡查,及时掌握活动期间的餐饮安全监督情况。
(二)监督员必须保证24小时在岗监督并保持通讯畅通,在实施安全监督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省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技术规范》开展监督。
(三)要求所有食品原料采购必须索票索证,建立台账。
(四)现场安全监督员应及时了解农业部门有关食品原料的检测情况。
(五)重大活动不提供鲜榨、凉拌食品、蛙类、甲鱼(死)、野生动(植)物。
(六)监督员对每餐的原材料、准备和操作过程均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记录在案,当事人必须签字。所有的菜肴必须烧熟煮透并留样48小时,每份留样量不得少于100克。对可疑食品要坚决撤换。
(七)所有蔬菜必须洗涤干净,用流动水浸泡30分钟以上方可加工食用。
(八)操作加工过程特别注重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如抹布、砧板、容器具等),监督操作人员着重注意手的卫生。
(九)所有餐饮具、食品用工具、盛具等必须严格消毒。接待使用的小方巾必须清洗消毒,不得过湿、有异味。监督员对消毒、保洁情况做到每日必查。
(十)所有参加接待任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近期有感冒发烧和肠道病症状及手破损的从业人员必须离岗。
(十一)对餐饮环境的蚊、蝇、蟑螂、鼠害情况加强检查,督促接待单位落实灭四害工作。
(十四)会议期间药监局每日与驻会保健医生联系及时了解重大活动来宾和工作人员有关发烧和腹泻的情况并作出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五、重点工作安排
(一)对定点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评估
本着“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原则,对拟定点接待单位进行全面的食品安全评估,评估时采用“第一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检查表”,对定点接待单位进行核查评估,根据核查评估情况逐一写出食品安全监督评估报告。评估意见分为四部分:
(1)符合有关要求,同意接待。
(2)经整改复查后符合有关要求,同意接待;
(3)经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有关要求,不同意接待,建议政府部门取消该定点单位接待任务;
(4)对达不到基本条件和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建议政府部门取消该定点单位接待任务。对评估合格和经改进后评估合格的单位确定为定点接待单位。
(二)对驻点监督员、定点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按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省重大活动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餐饮监督员进行培训。驻点监督员在此基础上对承担接待任务的餐饮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卫生知识培训,核实从业人员健康持证情况。
(三)对定点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组织餐饮监督人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对需检验的食品及饮料进行抽检。重点检查接待单位的厨房、餐厅等以及外环境等进行细致的卫生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接待单位2天内完成所有的整改任务。
(四)对定点接待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督查
对所有接待会议的场所再次进行复查,核实有关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同时审查菜谱及食品原料的定点采购、索证、检测情况,对尚未解决的问题逐一督促落实到位,并向政府领导汇报。
(五)重大活动来宾和工作人员到达前2天,督促接待单位接待场所的周围环境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及消杀灭工作。
(六)重大活动来宾和工作人员到达前1天,监督人员进驻宾馆,进一步落实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加工、菜谱的检查等。
六、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措施
(一)制定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责任,做好相应的准备。
(二)重大活动一旦发生突发食物中毒事故,驻点监督员接报告后应在5分钟赶到事发地点,并立即向领导汇报,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
(三)立即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赶到现场,按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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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XX]6号)和《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做好县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推动钢铁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脱困发展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分类施策,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保障企业自主决策权;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加强政策引导,取消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和对企业的地方保护。
(二)坚持突出重点企业与依法依规相结合。不符合“四条红线”的落后产能必须全部退出,强化法治意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
(三)坚持鼓励兼并重组和转型转产相结合。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等途径,退出钢铁产能;强化需求导向,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能结构优化,带动产能转移。
(四)坚持强化部门监管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作为,妥善解决好关闭、破产、兼并企业的后续处理问题。
三、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XX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区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xx年地区粗钢产能为本地区化解产能的基数,不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产能必须全部退出,且不计入化解任务。根据《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要求,我县有16户企业未获得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质监总局批准的相关手续,属于过剩产能,据此测算,我县XX年需化解粗钢产能计划为392万吨。(见附件2)
四、工作措施
(一)依法依规有序退出。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对退出产能的企业,统计部门要将其从统计报表中删除,电力部门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断电、消户等措施。主体责任分工为:
环保:严格执行新环保法,加大对钢铁企业现场检查力度,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列入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环评备案手续。(责任部门:县环保局)
能耗: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责任部门:县经信局)
质量: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局)
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未达到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安全规程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责任部门:县安监局)
技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加快淘汰落后设备,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铁合金转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特钢电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特别是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责任部门:县经信局、县发改局)
(二)引导企业主动退出。在依法依规淘汰产能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企业主动退出,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部分钢铁产能。
一是支持钢铁产业转型。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对主动退出产能的企业,政府将通过完善不良贷款核销政策、减免相关环节税费、放宽不良贷款转让要求等措施给予支持。优先安排各级政府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优先安排土地征用指标,支持企业完善土地征用手续。
二是支持兼并重组压减产能。在不新增产能的前提下,支持县域内重点钢铁企业联合重组、有证企业兼并无证企业,在企业办理土地征用及转让手续过程中,给予政府收益部分的等额奖励。
三是支持企业转产、转移。钢铁行业脱困发展工作的重点是做好产品结构调整,推动普通棒线材产品转产转向,做大做强铸造产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XX年6月):由县经信局牵头,相关乡镇配合,按照全县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确定的对象,逐户核查企业目前基本情况,要有产能退出前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并有相关文字说明材料,每个企业单独存档。
(二)宣传发动阶段(XX年7月):召开全县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工作动员大会,出台实施方案,公布企业名单,部署全年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XX年8月至10月):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工作分两个时间段进行,8月底前完成12户企业压减产能工作,10月底前完成剩余4户企业压减产能工作。相关乡镇、部门围绕全县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总体目标,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退出产能企业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并保留退出产能后照片和视频等影像资料,存档备查。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
(四)考核验收阶段(XX年10月至12月):对相关乡镇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同时接受中央、省、市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并对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六、组织领成立县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县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规划;制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解决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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